金华市“双龙引才”新政20条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金华“双龙引才”新政20条意见》(金委发〔2020〕6号)相关政策内容,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生活补助
(一)2020年5月4日(含)(“双龙引才”新政20条意见施行之日)起,首次从市外引进,在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就业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各类人才,可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享受生活补助,补助期不超过36个月,具体标准为:
1. 对申报当年1月1日,不超过45周岁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博士后、教授、正高级工程师等青年高层次人才,给予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8万元、第三年12万元的生活补助。
2. 对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毕业生,给予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5万元的生活补助。
(二)2020年5月4日(含)起,首次从市外引进,在市(区)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各类人才,可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享受生活补助,补助期不超过36个月,具体标准为:
1. 对“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给予每年2万元的生活补助。
2. 对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给予第一年1万元、第二年1万元、第三年2万元的生活补助。
3. 对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给予每年5000元的生活补助。
对2020年起新引进至市(区)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浙江师范大学、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金华生源地全日制本科的应届毕业生,提一档享受生活补助。
(三)生活补助与租房补助、津贴补助、安家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等政策不可同时享受。已申请市、区高端人才租赁用房、人才公寓的,发放的补助金额需减去租金减免部分。已申请2020年人才来金即时补贴的补足差额。
(四)享受生活补助期间,申请人须在金华市区就业,离金或退休等情况停止补助。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到市(区)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可按此标准申请补足差额。
(五)对不符合以上条件其余人员的补贴仍按《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服务浙中崛起的若干意见》(金委发〔2016〕38号)、《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金人社发〔2017〕36号)、《中共金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6部门关于印发<“智选金华”优秀高校毕业生集聚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金人社发〔2018〕98号)规定执行。
二、博士后工作补助
(一)对市区新建成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00万元建站资助。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0万元奖励资助;对获得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给予10万元资助。
(二)对博士后设站单位于2020年1月1日(含)起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2年内给予每人25万元的生活补助。对2019年1月1日后引进且目前仍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第二年按照新标准执行。
(三)对2020年5月4日(含)后,从我市工作站出站留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与市(区)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科研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每年10万元的科研资助,资助期三年。
三、来金招聘交通补贴
对邀请来市区参加政府部门主办的公益性招聘活动的大学生,给予一定额度的交通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 出发地为浙江省内(金华市除外)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2. 出发地为华东地区(浙江省除外)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 出发地为其它地区(华东地区除外)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所院校指定1-2名带队老师。带队老师补贴费用参照学生标准执行。交通补贴按“谁组织谁承担”的原则落实。
四、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资助
(一)对市(区)属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批发和互联网零售行业企业,从事制造业和数字经济方面专业工作1年以上,并于2020年5月4日(含)后新晋升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以取得资格时间为准),给予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资助。具体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