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阶段性延长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措施的通告(政策解读)
1.本次阶段性政策适用范围和时间是什么?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单位。
适用时间:本政策是为应对疫情,继续实施的阶段性支持政策,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2.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如何申请缓缴?
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提出缓缴申请,将系统自动生成的《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下载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通过系统上传照片或扫描件即可。
单位申请缓缴前应与职工充分协商一致,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
如确不便上网,也可前往所属管理部或通过邮寄材料办理。
3.本通知印发后,单位新申请缓缴的,其缓缴截止时间到什么时候?
对于新申请的缓缴单位,其缓缴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
4.如单位已在本年度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间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截止2022年12月,本通知印发后,单位缓缴期间会自动顺延至2023年6月吗?
不会自动顺延。本年度已申请且正在生效的缓缴,其缓缴截止时间仍为2022年12月。
如2023年1月1后,您单位仍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需继续申请缓缴的,申请成功后,该缓缴截止时间即为2023年6月。
5.单位在网上申请缓缴后,审核需要多长时间?如何得知审批结果?
单位在网上申请缓缴后,所属管理部一般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您可登录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点击页面左侧“公积金”-“申请缓缴”,在页面下方“历史申请信息”中查看【审核状态】:如为“业务已完成”,则审核通过,可点击操作区【批复下载】,下载缓缴批复文件;如为“待审核”,请您耐心等待;如为“退回”,请仔细查看备注原因,修改后重新提交。
6.申请缓缴的单位,如果通过托收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应该在缓缴申请同时停止托收业务?
无需主动办理。单位申请缓缴成功后。其托收业务自动停止。建议在托收日前提前申请缓缴。
7.单位缓缴后,增减员如何办理?比如1月开始申请缓缴,所有的增减员都操作在1月吗?
缓缴起始时间为单位当前汇缴年月。缓缴期间,单位的增减员操作均体现在当前汇缴年月。单位应根据职工实际在岗时间在缓缴到期后为职工补缴。
8.单位缓缴后,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该如何处理?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针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如何处理,单位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待复缴后,单位统一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额和个人缴存额进行补缴。
9.如单位经营情况好转,希望提前结束缓缴,该如何处理?
如单位不希望缓缴至2023年6月,想提前结束缓缴的,可在复缴的当月登录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点击【公积金-申请缓缴】,在已申请的的缓缴业务后点击【复缴】,申请成功后,单位即完成复缴,其汇缴月份为当前自然月。
如单位希望恢复托收,可通过网上业务平台或柜台办理。
例如:A公司申请2023年1-6月缓缴。2023年2月A公司经营状态好转,希望恢复汇缴状态。则经办人应于2023年2月期间(托收日前)登录单位网上业务平台自助申请缓缴复缴。复缴完成后,其汇缴月份自动调整为2023年2月。
10.单位缓缴至2023年6月,到期后需要主动申请复缴吗?
不需要。2023年7月1日起,本次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间的缓缴单位自动复缴,其汇缴月份自动调整为2023年7月,无需提供任何材料,也无需提交任何申请。
单位复缴后,应尽快对之前申请的缓缴月份进行补缴。如单位仍受疫情影响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可按常态化缓缴政策继续申请缓缴。
11.缓缴单位在2023年7月自动复缴后,还需要办理年度缴费基数(跨年清册核定)手续吗?
应办理。无论该单位开始正常汇缴,或是想继续申请缓缴,都应于7月内完成年度跨年清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