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聘员标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时已聘用在岗的聘员,其职称、学历或技能达不到本办法中现聘类别的新要求的,如年度考核合格可继续按原类别聘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时已聘用在岗的聘员根据其工作年限直接入轨套入各类别相应档次的工资,聘员工作年限从首次签订《机关事业单位普通聘员合同》起算,从2017年1月1日起按套入的工资档次执行新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时用人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的人员,其经费供给标准可参照《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已纳入聘员管理的公安、检察院、法院招用的辅助人员,仍按照原渠道进行管理,省市有新政策出台后,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市编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镇街(园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东府﹝2010﹞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