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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统一全辖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程,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应遵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及建设部等部门依据国务院法规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章、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是指涉及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运作的财务会计、劳动工资、档案管理、信息化等国家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1.住房公积金提取
1.1提取条件及额度
1.1.1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调离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二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1.1.2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暂列入可以申请办理提取的情形。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含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等),先自付款后提取,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可申请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开工2年内申请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先自付首期房款后提取,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可申请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提前或按期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含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
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支付租金,应自发票日期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1.1.3 缴存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以下规定限额:
1、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建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偿还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租金限额。
提取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租赁住房租金的,仅可以提取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金额,且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
2、办理提取当月(含当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余额;
3、重大疾病个人自负部分。
1.1.4 办理非销户提取的,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原则上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缴存余额。
2.2提取所需资料
2.2.1缴存人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非销户类提取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以及相应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相应的证明资料包括:
1、购买公有住房(单位房改房)、集资建房:
房产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售房评估凭证(如无法提供房改办出具的售房评估凭证的,需在购房协议书上加盖房产所在地房改办公章)、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如果购买房产局房改房,并已办理房所有权证而无法提供售房评估凭证的,可提交购房协议书和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
2、购买商品房并一次性或分期付清房款:
商品房购销合同、契税发票、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均须验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