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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支取清单》填写完整、准确,鉴章齐全、清晰。
3、中心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中心将资金转至提取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提取人的银行存折或公积金缴存卡,不得支付现金。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缴存人,并告知不予提取原因。
2.3.2 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支付凭证,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中心应建立缴存人提取信息库,记载有关提取信息,如购房提取的,需记载所购住房座落地址、幢室号、购房总额、首期房款以及商业贷款资料等信息。
2.3.3 单位不为缴存人出具提取证明的,中心可直接受理申请,根据本办法2.3.1条的2—3款办理提取手续。
中心应了解单位不为缴存人出具提取证明的原因,必要时可向缴存人单位了解相关情况,符合提取条件的,应予办理提取手续。
2.3.4 集中封存账户中的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的,中心直接受理缴存人的申请,按本规范2.3.1条中的2—3款办理审核手续。
2.3.5 中心应建立提取业务复核岗位,对提取资料、提取业务处理情况进行复核。
2.3.6 提取申请人对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2.3.7中心需定期或不定期对提取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收回,并记录作为办理贷款时判断职工信用程度的依据。
2.4 归档收存资料
2.4.1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资料的收存必须真实完整、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妥善保管、便于查用。
2.4.2 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送存档工作。
3.4.3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逐笔收存《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原因收存证明资料,包括:
1、离休、退休的证明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2、离职证明及在国外的长期居住证明;
3、到辖区外工作的证明;
4、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5、劳动关系解除书,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
6、缴存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宣告失踪证明、继承权证明复印件;
7、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结算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8、建房、翻建、大修的批准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9、借款合同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还款证明复印件;
10、房租的完税凭证、已备案的租房合同和家庭收入证明;
1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或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复印件;
12、重大疾病的医院诊断书、缴费通知单证明、医疗费用支付证明、患者与缴存人的关系等复印件;
13、缴存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婚姻证明复印件。
2.4.4 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存的上述资料移交到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管理。
2.4.5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资料的归档整理与保管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