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条件和必备材料
1.对象:
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且存储余额1年以上(含),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条件:
⑴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⑵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说明: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因单位经济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已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的,可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指钦州市行政区域以外)转移的借款申请人,其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由原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如申请贷款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已汇缴至前三个月,或因财政统一拨付的单位部分尚未到位仅汇缴个人部分的,可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⑶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⑸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2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
⑹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
⑺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帐户。
3.申请贷款需提交的必备材料
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审批表(原件一份)
说明:采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格式,可自行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网上下载。
⑵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原件一份)
说明:采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格式,可自行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网上下载。
⑶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原件一份)
说明:
※采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格式,可自行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网上下载。
※由于借款申请书已包含借款人配偶的同意抵押声明,故此表为除借款人配偶外其他共有权人的签章。
⑷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指身份证、军官证等。
⑸借款人及其配偶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簿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⑹婚姻状况证明;(声明为原件一份;其他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出具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和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未婚的,出具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和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丧偶的,出具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和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⑺收入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说明:
※采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格式,可自行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网上下载。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自由职业或无业的,由当地居委会或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近三个月的纳税凭证。
⑻个人住房记录;(原件一份)
说明:
※指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的原有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人单位所在地为钦州(含南、北、港区)的,由市建设规划委员会(市房产局)出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单位所在地为灵山、浦北的,由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夫妻两地分居的,按单位所在地出具住房情况证明。
⑼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一份)
说明:
※由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取得授权查询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故现阶段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须自行到中国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申请获取信用报告。
※信用记录包括贷款和信用卡透支。对于借款人或其配偶近一年贷款连续逾期2次以上(含)或累计逾期4次以上(含)的,两年内连续逾期3次以上(含)或累计逾期8次以上(含)的,连续逾期4次以上(含)或累计逾期12次以上(含)的,视为恶意拖欠记录予以拒绝贷款申请;借款人或其配偶近一年信用卡透支逾期3次以上(含)的恶意拖欠职工申请贷款予以拒绝;借款人或其配偶已列入银监会、商业银行监控黑名单内的职工申请贷款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