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报告显示有尚未还清住房贷款的,须提供该贷款的抵押合同核定已有住房情况。
⑽借款人配偶在本市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回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相关缴存及有无公积金贷款证明;(原件一份)
借款人除提供上述共同材料外,
☆属于购买商品房以期房作抵押贷款的,另需提供:
⑴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20%以上的首付款证明;(复印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首付款证明包括售房单位开具的收据和银行进账记录。
⑵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二份)
⑶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保证书(原件二份)
说明:
※保证书采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统一格式,可自行在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网上下载。
※申请时间为签订购房合同并付清首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
☆属于购买商品房以现房开发作抵押贷款的,另需提供:
⑴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20%以上的首付款证明;(复印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⑵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二份)
⑶售房单位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二份)
说明:
※房产证复印件须加盖售房单位公章确认。
※申请时间为自签订购房合同并付清首付款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的三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属于自建房(在建工程)贷款的,另需提供:
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现阶段仅指国有出让土地,划拨土地、农村集体土地等暂不作考虑。
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原件二份)
说明:
※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且已在本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出具。
※申请时间为仅限于在建工程阶段提出贷款申请(即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的建设阶段),具体为: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房屋主体以上(含)至该住房竣工并乔迁入住(不含)的期限内;属续建的,正式开工建设至该住房竣工并乔迁入住(不含)的期限内;翻建、大修参考执行。
☆属于参加集资建房贷款的,另需提供:
⑴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批文、计划和名单;(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⑵经市建规委批准的集资建房总平图;(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⑶个人已交集资建房款的首期有效凭证;(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⑷借款人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⑸集资建房单位待该集资房竣工后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保证书(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则提供承诺书)(原件二份)
说明:
※若单位统一组织报送则⑴⑵项各两份即可。
※组织建房单位提供的保证书(承诺书)的内容须明确:①住宅竣工后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抵押登记手续;②贷款发放后至办理完毕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期间,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方(承诺方)扣收借款人工资来偿还贷款。
※申请时间为自签订购房合同并付清首付款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的三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原则上待所在楼房主体结构封顶或基本封顶后方可发放贷款。
☆属于购买二手房的,另需提供:
⑴合法有效的房屋交易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⑵房产契税完税票据(营业税、印花税、契税等)(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⑶交易完成过户后的房产证(自建房交易的还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二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原件二份)
⑸所交易房屋的房龄证明(原件一份)
说明:
※所交易房屋的房龄证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属第二次交易的(新购、建的房屋为第一次),可根据售房人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时间证明。
※申请时间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4.下列情形的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⑴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已经支取且存储余额不足一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