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轻微事故),是指在市区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各方均投保交强险并在保险有效期内,无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车辆可以继续行驶,双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淡化车辆损失金额),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是指发生轻微事故时驾驶机动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驾驶人。
第三条 发生轻微事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晚21时至次日早7时期间发生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持外省(市、自治区)保险公司签发交强险保单的;
(四)当事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五)当事人无驾驶证的;
第四条发生轻微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需开启示廓灯,相互查验并交换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利用手机、相机等工具对事故现场和车辆进行拍照或录像(也可标划事故现场)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确定事故责任。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让行。
第五条 一方当事人有以下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以下行为的,有以下行为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或均无以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
(一)行车未保持安全车距追尾碰撞他人车辆的;
(二)逆行碰撞他人车辆的;
(三)倒车未保证安全碰撞他人车辆的;
(四)溜车碰撞他人车辆的;
(五)开关车门影响他人车辆正常行驶的;
(六)违反超车规定碰撞他人车辆的;
(七)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碰撞他人车辆的;
(八)违反让行规定碰撞他人车辆的。
第六条发生第二条规定的轻微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双方当事人根据自行商定的事故责任填写《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各持一份,共同到指定的轻微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理赔服务中心)办理定损、理赔等事宜。
若双方当事人在发生轻微事故时均未持有空白《协议书》,应当共同到指定的理赔服务中心填写。
第七条发生第二条规定的轻微事故后,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接报案人员应当主动引导双方当事人到理赔服务中心办理定损、理赔等事宜。保险公司派驻理赔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交强险无责赔付简化处理和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的相关规定,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提高交强险理赔效率。
第八条 发生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单方轻微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听候保险公司处理。
第九条 发生第二条规定的轻微事故,当事人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电话引导或调派就近执勤民警指导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第十条轻微事故当事人按第四条规定撤离事故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可不予处罚、计分;对于符合轻微事故条件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并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经验的事故处理民警入驻理赔服务中心,负责对轻微事故车辆碰撞痕迹进行比对,防止诈骗保险的案件发生。
第十二条当事人认为机动车损失在2000元以内,已经按照自行协商规定处理的轻微事故,但经保险公司核定,实际损失超过2000元的,当事人应当持事故相关证据(《协议书》、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向理赔服务中心的事故处理民警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十三条 在轻微事故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当事人有骗保嫌疑的,可提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