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
第十四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对骗保嫌疑人依法惩处。
第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未提供真实资料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获得保险理赔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立案处理。
第十六条双方当事人均提供真实资料,但一方当事人未按规定到理赔服务中心办理定损、理赔等事宜,经通知仍不到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持《协议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的路检路查工作。
第 十八条《协议书》由保险公司在签发机动车辆保险单时附赠,当事人也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车辆登记年检等业务窗口索取,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网站也提供《协议书》电子版免费下载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