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政策解读
相关链接:《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当前,我省保障农民工工资合法权益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2011年,我省在全国率先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166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7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5号)等三个配套办法,建立“三金五制”(即: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和实名管理制度、连带责任制度、支付信用制度、部门联动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为制度核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筑起了三道防线、五项制度。
三道防线
第一条防线,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要求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帐户,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10%的资金存入帐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条防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求建设领域建设单位、非建设领域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交存。保证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并负责管理,由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存入。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在发生工资拖欠后及时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帐户资金,保障农民工领到应有的劳动报酬。
第三道防线,应急周转金。由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建立。如在本辖区内发生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而后再进行追偿的制度。这一制度可以保障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严重社会治安事件。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批准开工许可时进行审查把关(即将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入证明作为开工许可的前置条件)。
五项保障制度
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劳动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必需条款外还应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连带责任制度——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中各个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履行监控义务,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禁止将工程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和清偿被拖欠或者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支付信用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发生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部门联动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工商、住建、公安、监察及工会等部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省厅和各州市举报投诉电话、网上举报投诉电子信箱在政府阳光网站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布,通过96128政务服务专线和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热线接受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行政问责制度——对因不履行本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严重失职、渎职或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由监察部门及时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对有关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