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139号)
2、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1200元,支付比例为60%。
【异地医疗待遇】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医保发〔2019〕133号)、《关于完善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相关工作的通知》(沈医保发〔2021〕22号)《关于沈阳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沈医保发〔2020〕55号)。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因病住院治疗、门诊规定病种治疗,按照我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
2、异地实习和假期回原籍地的学生:在备案地因病住院治疗,按照我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
3、异地转诊人员:经备案后转往外地住院治疗,学生及未成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00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5%;成年及老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
4、临时外出人员(含无登记备案人员):外出期间因病住院治疗,学生及未成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00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成年及老年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
5、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实习和假期回原籍地的学生在原备案地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其他情况学生及未成年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成年及老年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
6、因急危重病在医疗机构住院者,住院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实习、假期回原籍地的学生在原备案地发生的危急重症住院费用按照我市相应参保人员类别、相应医院等级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况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参保人员类别,按照我市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和保险比例执行。
7、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选择一家备案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待遇。异地就医门诊统筹待遇,执行我市相关政策。
8、具有糖尿病、高血压、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选择备案地已开通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院,享受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待遇。
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须提前在我市办理异地备案。异地医疗费用,应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异地(备案地)定点机构就诊直接结算,按照就医地目录范围、沈阳支付标准结算;特殊原因不能持卡直接结算的,由市医保中心按照本地目录范围、支付标准受理报销业务。相应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款由承办商险公司进行支付。
异地备案方式:
参保人员可以使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微信小程序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或使用沈阳智慧医保APP、沈阳政务服务APP、辽事通APP、盛事通 APP、线上办理异地备案,也可在沈阳市医保中心各区服务窗口或自助一体机进行办理,备案开始时间应早于就诊时间。长期居外备案满六个月后可办理终止或变更。
【大病保险】
1、保障人群:凡参加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属于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人群范围。
2、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元,无需个人缴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拨。
3、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单次或多次门(急)诊抢救、住院,累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且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线的医疗费用,均属于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保障范围。具体包括: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乙类超限价部分、规定不计入大病保险起付线累计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