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
4、补偿比例:
1)在参保年度内,在本市因急危重症抢救、住院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年累计达到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均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档及相应递增比例进行支付,不设封顶线。超过起付标准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60%,5-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70%。
其他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中医优势病种等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2)在校学生及非在校未成年人因患白血病(含放化疗及干细胞移植)、先天性心脏病(含手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包含各种常规治疗)、脑瘫(仅限于手术治疗)、先天性耳聋(仅限于人造耳窝植入术)六种疾病就医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设立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90%。
【生育保险待遇】
政策依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沈人社发〔2013〕24号)、《关于转发<辽宁省医保局 财政厅关于做好生育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沈医保发〔2022〕20号)
1、就医流程: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持医疗保险卡则需同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到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结算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持办理资料至医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2、生育待遇:
1)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1)分娩、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或死胎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300元待遇;(2)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2)参保人员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到异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的,已办理“长期居外”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按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报销生育医疗费;未办理备案或已办理“临时外出”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临时外出”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报销生育医疗费。
3)参保人员在国外、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申领流程: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辽医保(2020〕61号)
报销异地生育医疗费的,应于医疗终结或分娩后,持办理资料至医保中心办理由领手续。医保中心对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医疗费补贴标准,并将享受的补贴划入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内。
(一)报销妊娠分娩医疗费所需资料
1.《医疗费收据》原件;
2.费用清单;
3.《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4.《出生医学证明》;
5.《生育登记单》;
6.社会保障卡。
(二)报销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所需资料
1.《医疗费收据》原件;
2.费用清单;
3.《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
4.《结婚证》;
5.社会保障卡。
注: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办理生育保险业务,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他人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业务经办区域划分】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