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刘某账户累计账面盈利107.94万元。按照刘某麟实际控制并使用刘某账户成交金额占比89.88%计算,其中归属刘某麟的账面盈利为97.01万元。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刘某麟提出,营业部在提供融资业务中收取了融资利息和费用,经计算,营业部累计收取融资利息和费用合计120万元。扣除这些支出,实际没有盈利所得。但湖北证监局指出,在对违法所得进行认定时已将合理税费予以扣除,融资融券应付利息不属于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成本,与涉案违法行为本身无关,故对刘某麟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最终,针对刘某麟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97.01万元,并处以97.01万元罚款。
综合来看上述三个案例,不管是普通员工、营业部副总还是分公司总经理,不论是违规炒股1年、3年还是5年,不论有自行筹资、向人集资还是两融杠杆,证券从业者下场炒股的成果似乎并不比散户优秀,亏钱赔本仍是常见结局。
同时,在监管机构日复一日的打击查处下,违规借用他人账户炒股不仅费心费力不赚钱,更可能招致严格的行政处罚。作为专业的证券从业者,有这钱去投给优秀的基金管理人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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