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第一档为1860元,第二档为1610元,第三档为1450元。
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三档,第一档为18元,第二档为14元,第三档为13元。
江西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江西省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由1680元/月调整为1850元/月,二类区域由1580元/月调整为1730元/月,三类区域由1470元/月调整为1610元/月。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由16.8元/小时调整为18.5元/小时,二类区域由15.8元/小时调整为17.3元/小时,三类区域由14.7元/小时调整为16.1元/小时。
天津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50元调整为21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0.8元调整为22.6元。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新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新疆最低工资标准分四个档次,从4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标准分别为1900元、1700元、1620元、1540元,均上调80元。
宁夏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等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1660元提高到1950元;
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1560元提高到1840元;
三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由每人每月1480元提高到1750元。
二、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一类区由15.5元提高为18元;
二类区由14.5元提高为17元;
三类区由13.5元提高为16元。
西藏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和当前经济形势,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调整为1850元。
同时,将现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元,调整为18元。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