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假最短的是山东省,是7天。吉林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并未作出更详细的规定。
目前,不少省份的育儿假还处于拟增设阶段。

女方产假与男方护理假的关系。
多地夫妻每年可享10天育儿假
多地均规定,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天或10天的育儿假。部分省份可达15日。
北京、上海两地规定: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育儿假。
河北、河南、黑龙江、浙江、辽宁、江西、湖北、贵州、四川等省份,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而在安徽省,子女六周岁以前,父母双方每年可享各10天育儿假。
山西省的福利保障力度更大。“符合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15日的育儿假。”其中,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甘肃、青海的育儿假也处在第一梯队,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天育儿假。
重庆的育儿假最灵活,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相关配套支持措施
公租房优先配租
为进一步降低生育负担,《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公租房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配备母婴设施
为了鼓励育龄妇女生育,多地发力建设配套服务设施,改善公共服务。
为了给母婴创造生育友好型的社会环境,《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规定上海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按照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无独有偶,为保障母婴权益,重庆市明确: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要求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另外,在《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也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例”内容。
延长婚假
有些地方则是选择延长婚假,为新婚夫妇加码福利。
在湖北省,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的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而江西省明确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天。
安徽省则是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