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4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万美元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0万美元的;
4.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3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3000万美元以上的;
3.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⑵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⑵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