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3、【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参考浙江2014年标准)
1.组织30人以上卖淫的;
2.组织他人卖淫300次以上的;
3.组织10名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64、【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1.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2.卖淫人员累计达到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3.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65、【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三款)
(一)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6、【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