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或个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新办、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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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2017年10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六条甲类场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卫生许可,乙类场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四)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5项,其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共4个事项优化准入服务。
(五)《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一、我省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管理,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工作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暂按修订后的办事指南执行,如有新的文件要求,请各地按新文件要求执行。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后,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实现许可后首次检查全覆盖,并采用双随机方式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日常监督抽查和重点监督抽检,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