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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提交的纸质材料需加盖公章并装入标准档案袋中,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尚未取得公章的单位或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和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一)新办
1、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经营场所、顾客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3、有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的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使用集中空调的还应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二)延续
1、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经营场所现场审核及监测结果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3、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原卫生许可证失效;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三)变更
1、公共场所单位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2、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四)遗失补办
有效《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补发。
(六)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1、卫生行政许可复验期届满或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卫生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卫生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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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办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份;
2、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一份;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的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使用集中空调的还应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一份;
4、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码机构代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