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到纳入社会统筹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我国建国初期建立的传统生育保险制度是由所在单位负担职工的产假工资、报销生育医疗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原有生育保险制度已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为此,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开始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一方面保障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缓解了企业之间生育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分担了企业用工成本风险。但是由于现阶段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矛盾突出,加之近几年正处于全面放开二胎后的生育释放期,部分省市出于生育保险基金可持续性的考虑,暂时未将二胎增加的60天产假待遇纳入统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待遇。
4、用人单位目前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是社保部门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现有的支付范围、支付数额确定的,若今后生育保险基金扩大支付范围,将二胎女职工增加的60天产假待遇纳入统筹,那么企业需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也可能会随之提高。因此现阶段由企业承担二胎女职工增加60天产假的待遇,也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缴费标准与待遇挂钩的原则。
综上,仲裁委认为,全面放开二胎后,生育保险政策的调整需要一定的过程,我们作为裁判部门,应当注重对女职工权益的及时维护,不能因为政策衔接的问题,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落空,或机械地等待新政策出台。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企业承担这部分义务,在一定程度了也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可能会加重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歧视,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女性平等就业。建议相关部门能够逐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将二胎女职工增加的60天产假待遇纳入社保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