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借款人从人人贷借款61050元,扣除服务费、保障金之后,到手49000元,每个月还款2821元左右,24个月总计还款67790元。如果把12000元算作砍头息不计入本金,以49000元为本金来计算,每月还款2821元,本笔借款实际利率是33.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看到了没,人家早就算好了,就算把12000元算作预先扣除的利息,人家的利率也没超过36%,你已经支付过了,法院都没法支持返还的,法律只支持返还超过36%的部分。
那么,对于已经上了人人贷贼船的借款人朋友有没有什么办法少付利息提前下船么?
还真有。
上面的担保咨询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自借款发放后的第四个月起,甲方提前清偿全部剩余本金的,已收取的服务费将按比例退还。
也就是说,你正常还款3期之后,在第四期还款的时候就可以一次性结清全部借款,这时候他要把已收取的服务费扣掉四个月的之后,剩余的全部退回给你!
在第四个月还清全部借款,等于借款4.9万元使用4个月,支付利息、咨询费合计4040元,折合年利率26%左右,也还好,只比主流的正规网贷高一点。最重要的是,能够及早下船,不要再以贷养贷,只要做好债务规划,拼命努力之下,上岸并不困难(疯狂暗示,找我找我找我)。
最后说个有意思的事儿,第一张图里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天眼风险那里,人人贷有涉诉信息8条,也就是说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查到牵涉到人人贷公司的司法判决案件8个,这很明显不符合常理,所以有很大一批案件被屏蔽掉了,谁干的咱也不敢猜。
8个案件中有一条2020年6月19号发布的2020年3月4号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2020陕01民终2105号),这个案件有意思在哪儿呢,一审是借款人卢莉状告人人贷以及其关联企业友信,我猜还是砍头息的事儿(网上到处搜不到一审判决哟),但是一审法院驳回了卢莉的诉求,原因是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卢莉的起诉。
然后人人贷和友信公司不干了,居然不是原告上诉,而是被告上诉:宣判后,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西安财务咨询分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均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不构成经济犯罪。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不存在非法集资嫌疑。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依法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系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属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三、原审裁定的作出有违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政治精神。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审理。
哈哈哈哈,容我先笑会。
最终西安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本案事实涉嫌经济犯罪,故裁定驳回卢莉的起诉,并无不妥。原审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综上,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西安财务咨询分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