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不可抗力风险。 某出口企业E于今年4月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向巴西买方发出一批货物,货物金额约30万美元。不料货物出口后,买方所在国因疫情影响采取一系列防控措施,导致当地快递业务受限,信用证单据无法按期递交至开证行。出口企业E不得不面临货物滞港,承担相关费用和货物无法处置的风险。
评述:随着疫情在全球持续蔓延,“不可抗力”风险已不再是小概率事件,如开证行所在国发布禁止或限制开证行支付信用证款项的法律或命令、买方所在国发布禁止或限制接收中国货物的法律或命令等。当银行/买方以出现“不可抗力”为由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口企业应积极与银行/买方沟通,索要和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如政府禁令颁布时间、合同约定贸易术语等),根据贸易合同约定,判定“不可抗力”损失或费用的承担方。
建议广大出口企业擦亮双眼,构筑信用证风险防范的“两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完善基础交易条件
重点开证银行。疫情以来,实体经济遭受冲击,对各国银行的经营、财务状况带来考验,特别是一些发展中、欠发达国家的银行违约案件明显增多。出口企业采用信用证结算时,应尽量要求买方选择资质较好的银行开立信用证。如果出口企业对开证行资质存在疑虑,可借助中国信保的资信调查服务进行查询。
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出口企业要对买方开 来的信用证进行审核,以便确定是否可以接受或哪些条款需要修改。通过审证发现问题并将问题解决在货物出运之前,是企业安全收汇的保障。出口企业审证应以下几点:
(1)信用证所列货物名称、品质规格及价格条款等是否与合同一致。
(2)信用证所要求提供的单据能否满足。
(3)是否有受益人无法办到的条款。
(4)是否有含义不明确、难以执行的条款。
(5)银行费用由谁承担,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
合理评估信用证操作风险。在疫情影响的不确定情况下,出口企业应格外信用证的操作风险。如能否满足信用证的装运期要求,信用证的有效期是否合理,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运等。在疫情仍旧蔓延情况下,出口企业应当考虑疫情的可能影响,留有余地。出口企业还应信用证项下的货权控制,尽量采取海运方式(空运运单非货权凭证),并采用CIF、CFR等贸易术语,由出口企业指定货代,即使后续信用证出现风险,通过货代进行货物处理会相对便利。
第二道防线:用好信用保险保障
保障银行付款信用。在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范围中,一方面开证行的信用风险属于保险责任;另一方面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令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支付信用证款项等政治风险也属于保障范围。出口信用保险项下,基于银行信用的商业风险和特定“不可抗力”风险能够得到较大程度保障。
保障出口“脱证”风险。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即使采取信用证结算,也应考虑交易中可能出现“脱证”的风险。如买方与开证行恶意串通寻找不符点,迫使出口商同意银行放单或银行违规操作擅自放单等。信用证业务中,中国信保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扩展承保买方风险。在此保障下,如果出口企业无法获得开证行兑付信用证款项,出口企业可以在获得信保同意的情况下选择向买方放货。只要出口企业能够向买方确立合法、有效、无争议的货款债权,就可以按保单约定获得对买方收货不付款的风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