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该做的还有很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第三款还定义了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所说的“猥亵”,主要是指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
大家注意,“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与猥亵、侮辱妇女罪并列,只是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可见,“性侵儿童罪”并未独立成重罪,惩处量刑也是过轻的。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决书统计: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理“猥亵儿童罪”案件236起,同比增长93.4%。其中江苏、四川、广东、安徽、河南等地案件多发,一般判刑不超5年。
我们再看看美国,针对儿童的性犯罪是非常严重的重罪,量刑上仅次于杀人。比如在纽约性侵小于11岁儿童的,量刑起步就是25年。而韩国就更彻底,“《熔炉》事件”后对重罪犯施行化学阉割......
![保护未成年人任重道远!我们该如何让孩子远离性侵害?](https://images.weserv.nl/?url=https://hzimgs.oss-cn-hangzhou.aliyuncs.com/uposs/2022_03/14/1647255725XpK4ND.jpg)
▲韩国电影《熔炉》剧照
美国建立了全国性侵儿童罪犯登记系统(SORA),性侵儿童犯罪者信息对居民公开,搬家必须向辖区警方第一时间报到。有些州规定至少要有20年的报到期,有些州规定,终身都需要报到。有性侵儿童犯罪前科者不得住在儿童较多区域,有人举报必须立即搬家。
打击性侵儿童犯罪,除了我们自身需要加强防范措施,也需要立法者正确评估社会风险和影响,从法律上将保障和惩戒与时俱进。
斩断性侵儿童产业链
王振华案中,据带女童入住酒店的女子周某供述,事发当天,她带了两个女孩入住酒店,一个9岁,一个12岁。周某谎称带两女孩去上海迪斯尼玩,从江苏带至上海。当天王某对9岁女童实施犯罪,事后给付周某现金1万元。
可见此案背后是一个产业链,一个有组织的犯罪的黑手……周某的角色令人怀疑,其背后是否有一个“输送”幼女的病态链条?
既然是一条产业链,那就有经营者、也有获利者,再加上这条产业链不见阳光,那么必然会有保护伞。
是时候打掉这些黑色链条和保护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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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前段时间杭州淳安女童失踪案,有人提出了一个问题:监护人失责怎么办?在女童成长的9年时间里,她的父母没有做到起码的监护职责。
从中国当前现实层面上看,指望父母和亲朋好友承担未成年人监护还不够,比如针对乡村千万数量级的“留守儿童”困境,社会必须为这一代“留守儿童”的成长做好充分的工作。
在美国,不要说父母不在,即便是父母在但监护不力,也会被剥夺对孩子的监护权。
同理,众多乡村“留守儿童”也理应得到村乡一级或县市一级社工机构的监护和关爱。
“父母不养,社会给养”,孩子不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而是属于全社会的、属于未来的。对于儿童监护,我们必须进步到这样的现代观念之上。
一百年前,胡适先生提出了“文明”的两大准则:“第一看怎样待小孩子;第二看怎样待女人。”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如何筑牢未成年人的保护屏障,补上儿童性教育与防范的缺失,并在罪案的裁定上参照发达国家从重从严,成为文明与否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