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合格证中明示该产品符合本规程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4.3 使用维护说明书
使用维护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2.2.4的要求。
4.4 叉车载荷曲线图
在随机文件中应当有标示叉车额定起重量和实际起重量的载荷曲线图或者载荷表,并且在叉车的明显位置固定清晰且永久的载荷曲线图或者载荷表。
4.5 铭牌
在场车的明显位置固定清晰且永久的铭牌。
叉车的铭牌,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主参数(额定起重量、防爆等级)、产品编号、车架号、制造日期、许可证编号、设备代码、制造地址等信息。
观光车辆的铭牌,至少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主参数(额定载客人数、最大运行速度)、整车整备质量(指重量,下同)、产品编号、车架号(观光列车仅填写牵引车头的车架号)、制造日期、许可证编号、设备代码、制造地址等信息。
委托生产的场车,产品铭牌中制造单位名称和许可证编号应当同时填写委托方与被委托方信息,制造地址填写实际制造地址。
4.6 安全标志
叉车应当在醒目的位置以图形或者文字形式设置具有下列含义的安全标志;禁止站在货叉上、禁止站在货叉下、手指或者手被挤压风险提示、配备安全带的叉车还应当包括扣紧安全带。
观光车辆应当在醒目的位置以图形或者文字形式设置具有下列含义的安全标志 系好安全带、灭火器、车未停稳前请勿下车。
5、 改造与修理
5.1 改造的告知
从事场车改造的单位,在进行改造施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向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告知后方可改造。
5.2 改造后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改造后,场车整车安全性能由改造单位负责,改造单位应当按照3.4.2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5.3 改造后的铭牌和标志
改造后,原铭牌不变,同时增加新的场车铭牌,铭牌至少包括从事改造的单位名称、改造日期、许可证编号。改造涉及场车主参数的,在铭牌中增加改造的主参数信息。
改造涉及改变原叉车载荷曲线的,改造单位应当按照3.4.4的要求重新出具标示又车额定起重量和实际起重量的载荷曲线图或者载荷表。
5.4 改造与修理的检验
(1)场车改造、修理后,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3.3的要求完成检验,检验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应当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2)场车改造后应当经首次检验合格,并且变更使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