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禁赛指的是死硬到底的极刑,在3万瑞士法郎和全球禁赛这种极刑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司法处罚空间,例如增加罚款、处罚某一支特定球队等手段。中国足协的讨价还价空间已经严重收缩,但还没有站在极刑的边缘。
中国足协在这件事情上的主要论据是司法管辖权,尤其是教练合同里存在“争议交由中国司法机构”的条款。这个条款在2015年签约时加入,要么是足协的律师不懂国际体育法规,要么是明明懂但偏偏这样写。
任何了解国际体育司法的人都知道这个常识:各国协会加入国际协会,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接受国际协会的司法管辖权。这是国际体育交流的重要基础,否则各国各自一套法律,出现纠纷国际足联如何管得过来?比尼团队当初接受签订写有这个条款的合同,绝对知道这个条款形同虚设。如果没有国际足联司法管辖的保护,很多人绝对不会接受去自己不熟悉的国家执教。
雇佣方单方面提前解约需要支付剩余合同薪水,这已经是国际足坛的惯例和标准。但受雇者往往会在起诉中提出更多的赔偿要求,一些诉求根据情况会得到认可。国际足联判决中国足协赔偿的1106250美元,应该就是比尼的剩余合同薪水,同时不支持原告“其他诉求”,这一点可以视作中国足协的一个小小胜利,因为没有支出超越原合同的金额。
中国足协对这件事情采取的司法策略是穷尽法律途径,拖延时间,希望能够和对方达成庭外和解,减少赔偿金额。但是在判决之后的执行过程中强调善意,寻求庭外和解,其实希望渺茫。寻求庭外和解应该在判决之前,没有这样做可能是以为比尼在中国打官司占不到便宜。
在判决之后,比尼有完全的自由接受或者拒绝中国足协任何一种庭外和解的请求。
中国足协律师的任务是拖延时间,2017年的事情拖到现在,足足5年,这方面已经完成任务,但和比尼的交流属于足协的工作,很明显其“通过私人朋友”等途径完全不奏效。
如果雇佣比尼的是一家经营不下去就破产的俱乐部,这种拖延策略可能产生效果,因为对方会担心最终无人付款。但是中国足协很难关门停业,拖延策略实现难度很大。
在国际体育机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瑞士联邦法院三级判决之后去欧洲人权法院打官司,在整个体育界都是比较罕见的事情,在欧洲也一样罕见,而且旷日持久,一时半刻没有结果。但这个额外的司法行为不影响原判决的执行,因此以要告到欧洲人权法院为不付款理由,是说不过去的。
目前并不清楚中国足协希望上诉到欧洲人权法院的理由。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并不宽,中国足协是一个机构,要论述自己作为机构的人权受损,并不是容易的事情。而且雇主单方提前解约需要支付合同剩余金额在欧洲早就是常识,这是很难由中国足协跑到欧洲人权法院去挑战的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