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该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隔27年,《体育法》全面修改,从8章54条,增加到12章122条。它包含总则、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反兴奋剂、体育组织、体育产业、保障条件、体育仲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第三章“青少年与学校体育”受到广泛关注,成为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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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
青少年体质健康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家长关注的问题。新修订的《体育法》明确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总计然后
第十条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教结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相协调,体质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新修订的《体育法》还将第三章学校体育的标题改为青少年与学校体育,为体育、教育等部门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章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施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完善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体系,培养和增强青少年的体育健身意识,促进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质健康。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教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其作为教育教学考核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高学生体育素养。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传授体育知识和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管理体育设施等提供指导和帮助,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第二十六条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全部体育课,保证体育课不被占用。
学校在体育课教学时,应当组织病残等特殊体质的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将在校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并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体育锻炼。
鼓励学校成立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可以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八条国家定期举办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本地学生(青少年)运动会。
学校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运动会。
鼓励公共体育设施向学校免费开放,为学校举办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鼓励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体育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高级中学学业水平考试,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
体育科目考试应充分考虑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身体状况。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和评价。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合格体育教师,并保证体育教师与其他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学校可以设置体育教练。
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和训练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适时更新。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满足体育活动的需要,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学生在体育活动中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工作。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应当为学龄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开展符合学龄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进行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第三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