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规则第R58条规定:“仲裁庭应根据适用的规则,并辅助以当事方选择的法律,或在当事方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根据被诉单项体育联合会、协会或者体育有关的机构所在国家的法律,或根据仲裁庭认为适当的法律规则,对争议进行裁决。”
对此,席志文说:“这条规定实质上已经将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法律的空间压缩殆尽,不管当事人是否做出了何种明确的法律选择,国际体育仲裁法庭都会优先适用国际足联的规则。”“这是非常令人不甘而又非常无奈的事情。”
在官司适用法律的问题上,德魏格在判词中对中国足协与布鲁诺的合同第27条和第25条进行的重点分析推证,让席志文觉得难以接受。
合同第27条规定就一句话:“其余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德魏格在判词中强调:“根据(第27条)这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适用性局限于‘其余违约责任’。这表明合同涉及的主要违约责任受一种法律管辖,‘其余违约责任’受另一种法律管辖。”
随即他援引合同第25条内容进行进一步分析。第25条规定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应该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相应损失,并按照三个月的服务费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德魏格认为第25条实际上佐证了他对第27条的解释,即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系受第25条约束,但第25条没有提及中国法律和中国合同法。结合第27条规定“其余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德魏格推断:合同涉及的主要违约责任,例如本案的解约相关法律责任,“一定”不受中国法律管辖。
跟着德魏格的思路绕来绕去,绕到最后看到他出人意料的结论时,难免有种“为赋新词强说愁”的感觉。
德魏格进而在判词中写明他的结论:“在没有明确和一般性的法律选择支持中国法律的情况下,独任仲裁员认为……应以瑞士法律为准。”
对于德魏格的这番推理,席志文表示“确实超乎人的想象”,显示出他对中国法律“非常无知”。
席志文说:“我认为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员的推理不能说是完全令人信服的,尽管从结论上,他遵循了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一贯的立场,但是在推理过程中表现出对中国法律的无知和对合同解释方法的不认真,大大降低了他在该部分论证推理的信服度。”席志文说。
德魏格的这番仲裁说理逻辑当然也不能令中国足协国际律师团队信服。在给国际足联递交的材料中,中国足协认为这位荷兰人的推理“不合逻辑”“罔顾有关合同条款与国际足联相关规则”。
利益冲突与公平审判
中国足协对德魏格是否适合出任本案的仲裁员提出疑问。
中国足协认为,德魏格作为律师与国际足联常年有业务往来,国际足联实乃他的客户。另外,在他对布鲁诺案做出维护国际足联判定的仲裁后4个月,国际足联宣布任命他为其内部争议解决庭的主席,年薪16万美元。如此,外界有足够理由怀疑德魏格在审理国际足联判定的这起纠纷时,可能已在与国际足联接洽并谋求这一职位。如此一来,他作为仲裁员的中立性便遭存疑。
对于中国足协的这些质疑,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在其公布的决定中以一句“明显不在此次纪律程序范畴之内”打发了事。
2021年6月24日,中国足协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申诉,申请撤销德魏格的仲裁裁决,依据是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对于这起官司不具备实体劳动争议的管辖权。
2022年1月13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公布判决,驳回中国足协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给出的一个理由为:他们无法审查国际足联对布鲁诺案的管辖权。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并没有为这起官司画上句号。中国足协律师团队认为,中国足协在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以及瑞士联邦最高法院那里都没有得到“公平审判”的机会。他们将因此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这一阶段,他们免费为中国足协提供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