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报告中称,大额消费行为是引发未成年人网络纠纷的主要原因,案件平均消费额远远超过未成年人的日常可支配金额。在充值打赏类案件中,由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内容的实时互动刺激,未成年人出于吸引注意、娱乐、竞争攀比等心理,或短期内消费金额畸高,或由于网络沉迷引发长时间持续性消费。在网络购物类案件中,反映出未成年人缺乏理性消费习惯,易冲动消费购买不符合其年龄或生活学习需求的物品。如在李某诉某网络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一案中,初中生李某在不具备摩托车驾驶执照的情况下,以其母亲的名义通过先买后付和分期付款的方式,超前消费购买了一辆价值4000余元的越野摩托车;在马某诉某电子商务平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炒鞋热潮,倒卖网络热门球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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