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在快播案中,快播公司作为基于P2P技术播放器的运营方,也被认定需要承担审核责任。可见去中心化的架构从来都不是逃避监管的理由。
《网络安全法》在责任设定上,并未考虑去中心化网络的管理问题,也没有豁免个人作为网络运营者时的合规义务。既然人人皆可为网络运营者,那么人人亦可为信息处理者。这样的话,《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2条“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法”的规定或许同样会有更多的适用场景。
三、数字资产:NFT能否打破数字权势的平衡
Web 3.0最大的特点即是会改变用户持有数据的方式。依托于区块链技术,Web 3.0理念下的数字藏品多以 NFT(非同质化代币) 的形式存在,以确保每一份藏品的唯一性。所谓NFT,即非同质化代币(Non-Fungible Token),主要相对于比特币这样的同质化代币。用法言法语来说,NFT 资产是一种特定物,即每一“份”NFT都各不相同;而比特币这样的同质化代币每一“份”都相同,即你钱包里的 0.1 比特币和我钱包里的 0.1 比特币没有本质区别。
传统上,用户持有自己的网络数据主要依靠平台的账号进行登录,而在《用户协议》中,则通常会规定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所有,用户只有账号的使用权。这样的所有权安排,主要是受限于技术架构。因为在Web2.0的架构下,用户没有办法真正拥有自己的数据,数据都需要存储在平台的服务器中,平台很容易绕开用户对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操作,因此数据的控制权本质上是在平台一边。
而 Web3.0的背景下,数字钱包中的token可以借助加密技术绕开平台而存在。即使平台“跑路”,钱包中的token仍然可能存在于链上。这样的设计有助于扭转当前数据财产权设置的偏向平台状态。
但是,在实际中数字藏品的归属仍然需要仔细甄别,因为不同平台的NFT归属实在是千差万别。尤其是在很多平台的NFT交易选择了保留知识产权,这给购买数字资产的用户去使用数字藏品埋下了法律隐患。
此外,境内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往往是基于私有链提供服务,与Web2.0时代一样,用户与自己买下的数据藏品仍然是借助注册的账号建立联系,没法通过自己的数字钱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控制”。而限于国内对待数字资产的政策,往往也会设置禁止数字资产转移的限制,或是禁止转让消费者已经购得的数字资产,或是要求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转让。
四、都Web3了,代码与法律的相互成就
莱斯格教授在《代码》一书中认为,网络秩序会同时受到法律、准则、市场与代码的规制。Web3.0已经遥指网络架构的变革,进而不可避免会给网络秩序带来滔天巨浪。哪怕比特币只是惊鸿一瞥,也已经给网络金融秩序带来至今没有平息的浪潮。Web3.0的潜力,在于重塑网络空间中的财产机制。
Web3.0更有可能帮助个人行使自己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的个人权利。比如现有的网络平台可能因为加密技术的阻却,无法识别用户的个人信息,必须通过给予用户更多利益的方式来“交换”用户的个人信息。就好比在微信等基于网络的通信工具出现后,电信运营商仅能够提供流量方面的支持,如果想参与到信息的处理则必须通过互联网平台。Web3.0也同样具有让平台边缘化的能力。
Web3.0的时代,数字钱包有希望成为互联网资源的入口,甚至是连接数据资产与用户个人的桥梁。即通过数字钱包,用户有望绕开平台直接管理自己的数据。但在这样的架构下,数字钱包的安全性同样值得忧虑,数字钱包携用户资产跑路或赛博空间内的“扒手”得手的新闻更是屡见不鲜。网络入口的变迁,也自然会带来网络空间中新巨头的诞生,反垄断法也必定会有新的施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