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违法建设”通知不用怕,认清违法建设的历史发展
我国关于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定最早出现于1984年1月5日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条例》中。
《城市规划条例》第一次提出在城市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所以,在这个条例中并没有规划和用地许可的区分。
199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市规划法》提出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开始将规划的范围涵盖了农村及城市。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本规定明确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亦是对在新法实施前发生的行为应当适用“从旧兼从新”原则的依据。
所以,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之前的建设行为不受规划许可制度的约束,不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而构成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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