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本无归!”上海金山,一男子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下,买了130万元的理财产品,到期取钱时,却发现理财产品变成了私募基金,无法兑付!男子找银行索赔未果,便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原来,男子曹某是该银行的VIP会员,他在涉案银行存了300万,银行工作人员发现曹某的钱一直没动后,便起了心思,突然一天,工作人员给曹某打电话,说有一个专门针对VIP客户的会议,“推介一个很好的理财产品”。
工作人员告诉曹某,这款产品复合收益率达到60%-70%,三年返本,七年到期返回全部收益!
曹某听到这么高的收益,第一反应是风险大不大,千万别收益没拿到,本金反而填进去,血本无归。至于工作人员骗他,曹某当时没有想到这点,对方毕竟是银行的工作人员,银行不会骗人。
工作人员回复说,这款产品的资金非常安全,很多银行员工都购买了这款产品,机会极其难得。这是发生在2012年的事情,当时理财暴雷的数量很少,曹某也没想到,会发生后续的时候。
随后,曹某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购买了130万元的理财产品,并在若干空白A4纸上签字,且未填写日期。
【@蚂蚁说法 】
有网友表示,曹某怎么这么傻啊,工作人员说什么,他就信什么,让他在空白A4纸上签字,他就签字,这不是任人宰割吗?
只能说时间、环境不一样,2012年的时候,互联网尚未展开翅膀,银行坑客户的信息,也不像现在这样,遍地都是。曹某以为他买的是理财产品,实际上,工作人员用他的130万,买了私募基金!
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将远远高于银行的理财产品,同时,私募基金还有一些特殊规则,比如未到期不能赎回等等。
曹某购买的私募基金,原本应该在2019年结算,但该私募基金将经营期限变更为20年,也就是说,营业期限延长到了2032年,兑付时间,更是遥遥无期。
1、法庭上,曹某表示,他原本买的是银行的理财产品,银行工作人员却擅自将其改成了私募基金,因此,银行应该承担无法兑付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同城交友约会的app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前文已经说了,曹某在若干空白A4纸上签字,且未填写日期。法庭上,曹某陷入了非常尴尬的境地,他没有证据证明,银行人员十年前,给他推荐的是理财产品,而非私募基金!法律规定,曹某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司法解释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曹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他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曹某不能举证,银行工作人员将其购买的理财产品改成了私募基金,但银行工作人员,在本次推荐中,存在明显过错,曹某是否可以要求银行赔偿呢?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法庭上,银行辩解说,银行只是中间转账行,曹某通过银行柜台将款项转账给某公司,所以银行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从法律上讲,银行的辩解是无法得到支持的,但是,法院没有支持曹某的赔偿请求。
原因是,民事损害赔偿,采用的是填平规则,侵权人给对方造成多少损害,就需要赔偿多少,以填平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买的私募基金,尚未清算,对于清算后,曹某所持有的股权份额是盈利,还是亏损,均处于不能确定的状态。
法院表示,如果清算之后,曹某尚有其他损失未获清偿,可以起诉主张权利,然后根据过错程度,要求银行分担责任。
最后,曹某和银行打了两次,但一审、二审,均以败诉告终!
来源:蚂蚁说法
………………………………………………
头条热榜#男子130万买“2021最好的同城交友软件理财”到期3年未兑付#
声明:本号转载稿件仅供交流学习,所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私信告知,我们将于第一时间删除!
原来,男子曹某是该银行的VIP会员,他在涉案银行存了300万,银行工作人员发现曹某的钱一直没动后,便起了心思,突然一天,工作人员给曹某打电话,说有一个专门针对VIP客户的会议,“推介一个很好的理财产品”。
工作人员告诉曹某,这款产品复合收益率达到60%-70%,三年返本,七年到期返回全部收益!
曹某听到这么高的收益,第一反应是风险大不大,千万别收益没拿到,本金反而填进去,血本无归。至于工作人员骗他,曹某当时没有想到这点,对方毕竟是银行的工作人员,银行不会骗人。
工作人员回复说,这款产品的资金非常安全,很多银行员工都购买了这款产品,机会极其难得。这是发生在2012年的事情,当时理财暴雷的数量很少,曹某也没想到,会发生后续的时候。
随后,曹某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购买了130万元的理财产品,并在若干空白A4纸上签字,且未填写日期。
【@蚂蚁说法 】
有网友表示,曹某怎么这么傻啊,工作人员说什么,他就信什么,让他在空白A4纸上签字,他就签字,这不是任人宰割吗?
只能说时间、环境不一样,2012年的时候,互联网尚未展开翅膀,银行坑客户的信息,也不像现在这样,遍地都是。曹某以为他买的是理财产品,实际上,工作人员用他的130万,买了私募基金!
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将远远高于银行的理财产品,同时,私募基金还有一些特殊规则,比如未到期不能赎回等等。
曹某购买的私募基金,原本应该在2019年结算,但该私募基金将经营期限变更为20年,也就是说,营业期限延长到了2032年,兑付时间,更是遥遥无期。
1、法庭上,曹某表示,他原本买的是银行的理财产品,银行工作人员却擅自将其改成了私募基金,因此,银行应该承担无法兑付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同城交友约会的app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前文已经说了,曹某在若干空白A4纸上签字,且未填写日期。法庭上,曹某陷入了非常尴尬的境地,他没有证据证明,银行人员十年前,给他推荐的是理财产品,而非私募基金!法律规定,曹某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司法解释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曹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他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曹某不能举证,银行工作人员将其购买的理财产品改成了私募基金,但银行工作人员,在本次推荐中,存在明显过错,曹某是否可以要求银行赔偿呢?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法庭上,银行辩解说,银行只是中间转账行,曹某通过银行柜台将款项转账给某公司,所以银行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从法律上讲,银行的辩解是无法得到支持的,但是,法院没有支持曹某的赔偿请求。
原因是,民事损害赔偿,采用的是填平规则,侵权人给对方造成多少损害,就需要赔偿多少,以填平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买的私募基金,尚未清算,对于清算后,曹某所持有的股权份额是盈利,还是亏损,均处于不能确定的状态。
法院表示,如果清算之后,曹某尚有其他损失未获清偿,可以起诉主张权利,然后根据过错程度,要求银行分担责任。
最后,曹某和银行打了两次,但一审、二审,均以败诉告终!
来源:蚂蚁说法
………………………………………………
头条热榜#男子130万买“2021最好的同城交友软件理财”到期3年未兑付#
声明:本号转载稿件仅供交流学习,所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私信告知,我们将于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