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历下区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但在袁米公司起诉立案受理前,本案被告隆平高科另案诉袁米公司停止使用 " 袁隆平 " 姓名及袁隆平院士肖像的案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立案受理。历下法院认为,上述两案系因同一事实产生的确认不侵权诉讼和侵权诉讼,均属独立的诉讼,本案不因对方当事人提起侵权诉讼而被吸收,但为避免就同一事实的案件不同法院重复审判,应依法合并审理。
最终,该案被裁定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薇娅直播间售卖 " 袁米 " 时多次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 湖南高院 图
湖南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 10 万
针对隆平高科对袁米公司的侵权起诉,长沙中院审理查明,袁米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其网站上的相关文章中对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的使用,属于通过将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与其公司及其海水稻产品进行关联的方式进行介绍和宣传,均属于商业性使用。该使用行为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袁米公司产品是由袁隆平院士推荐或代言。
袁米公司与袁隆平院士于 2018 年签订的《合作协议》就稻米食味及评价方面开展的合作,袁隆平仅为袁米公司在稻米食味及食品安全领域的科研提供全面指导。该《合作协议》约定事项与海水稻产品研发推广无关,也未涉及袁隆平许可袁米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其姓名和肖像的相关约定,袁米公司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涉案海水稻产品系袁隆平及其研发团队研究开发的事实。
法院认为,袁隆平院士为人类粮食安全作出重大贡献,对于其姓名及肖像,各类社会主体均应当予以尊重,并审慎、规范地使用。特别是商业主体,在宣传其与袁隆平的合作时应当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应捏造和夸大双方之间的合作程度,以达到误导消费者并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
本案中,袁米公司未经许可,在宣传推广海水稻等公司产品的相关文章中对袁隆平姓名及肖像进行商业性使用,但并不能举证证明袁隆平与其宣传推广产品之间的关联程度,也不足以证明该关联程度与其涉案宣传推广文章中所述内容相符。
法院认为,袁米公司的该商业性使用行为侵害了隆平高科取得的对袁隆平姓名及肖像的商业独占许可使用权益,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增加误购风险,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情形。遂判决袁米公司立即停止商业性使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隆平高科经济损失 10 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二审湖南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隆平高科商业性独占袁隆平姓名和肖像使用权益受法律保护
袁隆平院士是中国工程院院士,我国杂交水稻育种专家,被称为中国的 " 杂交水稻之父 ",其相关研究成就为人类作出重大贡献,袁隆平姓名及肖像深入人心,具有极高知名度。湖南高院民三庭四级高级法官曾志燕认为,对于袁隆平院士姓名及肖像的使用,既涉及袁隆平的人身利益,也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商业利益,各类社会主体特别是商业主体均应当审慎、规范使用。
袁隆平生前与隆平高科签署《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对于独占许可隆平高科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商业性权利以及许可使用范围、许可区域范围、许可使用费的评估确定和支付、许可期限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约定。袁隆平逝世后,其继承人对该协议所约定的许可期限等事项进行补充约定和确认。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隆平高科基于该协议所获得的对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商业性独占使用权益的正当性和经济属性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但袁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与袁隆平签订的《合作协议》与海水稻研发推广并无关联、也无证据证明其所宣传推广的海水稻产品是由袁隆平院士或其研发团队研究开发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在宣传推广海水稻等公司产品的相关文章中使用袁隆平姓名及肖像,具有明显的攀附袁隆平知名度、攫取袁隆平姓名和肖像背后的商业价值的主观故意。其商业性使用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