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有着服务汽车客户丰富经验的代理公司,面对此次几乎是逐字逐句 " 复制粘贴 " 的广告片,为何没有在前期制作的过程检查出涉嫌抄袭的文案呢?
一位上海的资深文案向 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机制去调查创意和文案是否抄袭,虽然整个过程中,品牌方和广告公司都有法务同事参与其中,但一般无法审核到如此细致的程度。" 发布广告前一般需要提交中国广告协会审核,但是一般只覆盖检查是否有违禁内容和用词。" 他说。
" 没有所谓的‘查重系统’,创意本身就无法被量化。"前述 4A 广告公司的创意总监也向 21 记者介绍。一般而言,许多产品卖点一样的品牌,其广告片的诉求点也差不多。不过她很惊讶,为什么此次上思提供给奥迪的广告会如此大胆,文案几乎是 " 复制粘贴 "," 说得大胆一点,文案团队要是洗洗稿,也不至于被如此拎出来挨打。"
除了致歉,代言人刘德华要担责吗?
大众更为关心的,或许是代言人刘德华要在此次风波中担责吗?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在针对此次风波的讨论文章中指出,除非抄袭文案是代言人创作的,或者发现侵权后拒绝在自己的账户内删除的。多数情况下,代言人无需对广告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承担责任。
曾祥欣律师也认为,刘德华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他指出,目前争议视频被发布于抖音和微信等网络平台,在下架前,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该视频。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畴。而传播的视频又属于有连续画面和伴音的视听作品,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 17 条的规定和行业惯例,视听作品的相关权利集中行使,且此类创作多为委托创作,相关权利的归属和行使最终都由广告主一汽奥迪进行。
他进一步解释,刘德华虽然参演了该部短片,并对争议文案进行了朗诵,属于著作权法范畴中的 " 表演 " 行为,但此 " 表演 " 并不涉及著作权法中的 " 表演权 "。因为我国的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只有两类明确的规制行为,分别是 " 现场表演 "(即向公众现场公开表演的行为)和 " 机械表演 "(即通过播放设备向现场观众播放的权利),并不涉及通过有线无线传播(属于广播权)或交互式传播(信息网络传播),而在本次事件中,短片的拍摄过程并不公开,短片的传播也主要是通过信息网络以交互方式进行。因此,短片的传播主要侵害的是 " 北大满哥 " 就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应当由短片的传播者一汽奥迪承担责任。
熊文聪分析,刘德华先生是广告公司或奥迪公司请来演绎这段广告的演员,相当于该广告内容的一部分," 故刘德华并不负有事先的审核义务,除非著作权人能够证明刘先生也事先知道他要演绎的这段广告文案是侵权的,那才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