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猥亵影片:第 5(1)条款规定,任何人均不得拥有或使其拥有或发行、展示、分发,展示、制造、制作、销售或出租任何猥亵或有伤风化之影片或影片宣传材料。第 5(2)条款则进一步阐明,触犯上诉条款之刑罚为罚款不少于一万令吉但不超过五万五千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五年,或两者兼施。
(六)影片分级:第 15 条款授权电检局按其制订的办法将影片分级。
这道法令还阐明了执法官员或警察在有搜查令或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搜查地点、人身、扣押和充公影片,以及逮捕触犯本法规人士等权限和情况(第 32 条款至 42 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第 48 条款阐明,部长、电检局或上诉委员会依此法规或底下任何条例所作之决定,不可以任何理由向法院上诉,法院无权检讨。第 50 条款则阐明,电检局成员、上诉委员会成员、秘书或助理秘书、执法官员及电检局和上诉委员会的任何职员依法所做的正当(bona fide)举措均享有诉讼豁免权。
本法规业已造成某些特定题材(宗教、政治、马共、情欲等)的影片未能公映,剥夺相关课题、观点在公共空间传达的机会,也造成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一些艺术影片则因有裸露镜头而遭电检局勒令删剪,造成影片剧情支离破碎。
《影片审查法令》其实是一道几乎每天都在使用的法规,因为所有要在本国公映的电影,乃至电视台播映的时事节目也得送审;虽然人们似乎比较不满电检局删剪镜头或情节破坏了故事的连贯性,但此法规也侵害新闻自由。
2008 年,ntv7 的旗舰时事调查节目《追踪档案》在一个月内先后制作的专题报道《公民社会力量》及《改信回教争议案如何了结》,就遭电检局以 " 含有警方暴力对待民众的画面及鼓吹以示威游行方式 " 及 " 含有敏感的宗教课题 " 之理由禁播。
本地独立电影导演阿米尔莫哈末(Amir Muhammad)亦有三部电影遭电检局禁映,即讲述马共故事的《最后一个共产党人》(Lelaki Komunis Terakhir,2006)和《村民,你好吗?》(Apa Khabar Orang Kampung,2007),以及《马来西亚神明》(Malaysian Gods,2009)。
晚近的一个瞩目案例,是原已获准在 2013 年 8 月 22 日公映,由 Astro Shaw 投资、黄巧力导演,讲述紧急状态时期故事的电影《新村》,在播出预告片后,一些马来人团体抗议它宣扬共产党、贬低军警,导致内政部指示电检局重新审查,且最终禁映。
在进口影片方面,1994 年,好莱坞名导斯皮尔伯格(Steven Spielberg)一部讲述纳粹时期德国商人辛德勒拯救犹太人的电影、荣获七座奥斯卡金像奖的《辛德勒的名单》(Schindler ’ s List)要在本国公映,但电检局要删剪多处镜头,结果史匹堡不愿这么做,选择放弃在马来西亚公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