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多次就 " 劣迹艺人 " 转移平台复出发声。2021 年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定《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 劣迹艺人 " 将受到协会会员单位 1 年、3 年、5 年期限甚至永久期限的联合抵制。今年 4 月,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中宣部出版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提出严禁违法失德人员利用直播发声出镜。
但何为 " 劣迹艺人 "?多位接受采访的专家均表示,目前缺乏明确的定义,且现有相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也缺乏强制性。
在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甄景善看来,当前,我国对于 " 劣迹艺人 " 的约束是多维度的,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行业组织,既有制度规范,还有会议精神。但如何定义 " 劣迹艺人 ",目前大多是通过列举的方式确定范围,且列举的着眼点在于其行为后果,违反法律法规,违背伦理道德,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等,进而明确应当对其予以禁止、限制、抵制。
他提出,对于 " 劣迹艺人 " 由谁来评判,评判的程序、标准,包括违反什么样的法律法规、违背伦理道德到什么程度,社会恶劣影响的标准如何确定,目前没有标准答案。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标准不统一,结果有差别的问题。" 有必要从整体上进一步统一‘劣迹艺人’的评判主体、评判标准以及法律后果。"
程科说,对于 " 劣迹 " 的内涵与外延一直缺乏具体的界定,《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中对于艺人的行为规范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其仅仅是行业协会的自律性文件。对于如何界定艺人行为 " 失德 "、艺人私德问题是否构成 " 劣迹 " 等问题,理论与实践中仍存在争议,需要完善上位法规定。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认为,《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属于行业自律惩戒规范,对 " 劣迹艺人 " 的联合抵制并没有限制从业的强制性效力,这也导致不断出现 " 劣迹艺人 " 有复出的行动和迹象,建议有关部门明确对 " 劣迹艺人 " 的处罚程序、处罚措施、期限、范围等;在惩戒期间," 劣迹艺人 " 不得利用其个人社交媒体账号进行营利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广播电视法 ( 征求意见稿 ) 拟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复出情况或需甄别对待
厘清涉事平台企业责任
艺人凡有 " 劣迹 " 就永远不允许其复出吗?
马丽红认为,是否要给 " 劣迹艺人 " 复出机会需要甄别对待。对于一些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故意犯罪,以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如侮辱或诽谤烈士等,应采取零容忍态度。但有些行为虽然违背了公序良俗或职业道德,但艺人有改正、悔过行为,且能获得公众谅解的,应允许其回归。《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也对从业抵制设置了年限和申请重新从业的程序,给了 " 劣迹艺人 " 改正回归的出口。
" 对违法失德情节轻微,平时行为端正、常做公益的艺人,在作处罚时也应当考量这些因素,做到过罚相当,避免不查即罚或者处罚大于其过错。" 马丽红说。
甄景善认为,考虑到公平性,可以在对 " 劣迹艺人 " 进行分级定性的基础上,再经权威机构综合评估出镜效果后,允许 " 劣迹艺人 " 在某些条件下出镜,甚至复出。" 前提是,对于‘劣迹艺人’出镜或复出已经出台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在此之前,应当从严掌握,全面持续禁止所有有劣迹行为的艺人出镜。"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大网络平台已经成为明星艺人、网红主播等宣传和表演的重要平台。专家指出,网络平台及企业在防范 " 劣迹艺人 " 复出方面,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以此次王学兵事件为例,无疑会给企业商誉和形象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马丽红说,考虑到行业惩戒的社会效果,相关平台或企业账号应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 " 劣迹艺人 " 采取禁言等措施,防止 " 劣迹艺人 " 采用迂回方式变相复出。
她建议,有关部门应明确对网络平台或企业账号的基本要求,以及违反要求的处理方式,比如针对为 " 劣迹艺人 " 提供复出机会的平台或企业账号,可由主管部门采取通报等方式进行警示。同时还要注意 " 劣迹艺人 " 借私人社交平台开展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