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目前来说,欢喜传媒对王一淳采取的种种行动,都是得到法律支持的。
王一淳说自己不但收不到一分钱,还要 " 倒找 " 他们 129 万,是因为双方采用承制的合作方式,而王一淳又答应不收承制费。" 倒找 " 的 129 万,包括未经批准就支出的钱、赔偿金和违约金,这都是法理上王一淳应该给的。
至于王一淳举报的欢喜传媒的税务问题,从目前她提供的材料来看,是没法判断的,欢喜传媒也很坦荡地欢迎税务来查。
理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我们可以看出,王一淳吃亏就吃亏在没有防人之心和法律意识薄弱上,她未经批准就给工作室账户转钱的行为,在业内可能见怪不怪,但确实违反了双方的合同。
如果欢喜没打算暂停项目,可能双方还会愉快地合作下去,但王一淳的疏漏,给了欢喜一个非常正当的把柄。
其实王一淳并没有她自己说得那么无辜那么惨,她发的内容,有意识地把自己放在弱者的地位去博同情,她的公司,不可能只有她一个人,否则不可能拍得了戏,她也是雇了律师团队帮忙辩护的。
王一淳的损失主要是赔偿金和违约金,目前她已经自筹资金把《绑架毛乎乎》拍完,电影的版权已经回到她手上,说明前期筹备花掉的钱没白花,其中 28.3 万还是花在帮她解约上的。
这次合同纠纷,可以看出目前电影行业还是存在不少不规范现象的,就连欢喜传媒这样的大公司也不例外;这次纠纷也告诫很多人,在商业社会里,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很重要,一不小心可能就会被坑。
欢喜传媒虽然胜诉了,但这样为难一个没戒备心的新人导演,不仅停止项目合作还追讨赔偿金和违约金,还一直拖着迟迟不退回发票,情理上是不仁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