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男子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认定工伤”一事引发网络热议。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下班后,石某回到家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宜,当晚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事发后,石某妻子告上法院,要求认定为工伤。日前,本案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后认定构成工伤。(8月8日极目新闻)
在家用微信处理工作算不算在“工作岗位”?在此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和伤亡能否视为工伤?在互联网技术日益模糊上下班界限和场所的当下,上述疑问无疑是打工人迫切关心的问题。如今,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用判决给出了肯定的答复,具有典型的标杆意义,也给劳动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回顾石某被认定工伤的经过,可谓是一波三折。《工伤保险条例》指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石某突发疾病是在当天下班回家后,也因此,当地社保局和一审法院均以“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为由,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而二审法院认为,结合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田某同事的陈述,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虽说事发当晚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时间与其倒地时间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19时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同样的时间和地点,最终认定的结果却大相径庭,其根本原因在于二审法院不是简单地照搬法条,而是准确把握了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在全面分析石某发病、死亡时间点以及其日常工作状态等因素的基础上,最终做出了兼顾法理和情理的合理判决。而这也正是司法机关在面对工伤认定纠纷时最正确的做法。就此而言,“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认定工伤”的标杆意义不仅仅在于判决本身,更在于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立法精神的深刻理解以及对事实细节的不断考究。
再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囊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每一个具体的工伤事故案例可能千差万别。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的工作模式和工作状态也在发生新的变化。当层出不穷的新状况出现时,司法机关就更需要回归具体的案例,基于前因后果条分缕析,在情理法之间寻求“最优解”,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也希望,二审法院的判决在给劳动者吃下“定心丸”的同时,也能更进一步推动“类案同判”,让工伤认定更加满足公众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