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毅:原告张小中、王晓红与你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81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小中的安全诚意金10万元;二、驳回原告王晓红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小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林:原告杨晓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781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晓平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杨晓平承担本判决书向被告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金纯诉你合同纠纷一案(2022)辽0192民初231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月11月14日9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沈阳蓝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林鹰、王君、崔晓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2022)辽0192民初303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11月15日9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沈阳蓝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林鹰、王君、王进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2022)辽0192民初303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11月15日9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沈阳蓝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林鹰、王君、柳利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2022)辽0192民初30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11月15日9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沈阳蓝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林鹰、王君、王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2022)辽0192民初303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11月15日9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沈阳蓝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林鹰、王君、李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2022)辽0192民初303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11月15日9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沈阳蓝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林鹰、王君、李万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2022)辽0192民初303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11月15日9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