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是一个复杂且沉重的话题,强奸的本质是人类利用性暴力巩固压迫结构。它不仅是个人的罪行,更是社会制度的产物。在奴隶制社会,奴隶就是主人的财产,主人可以随时剥夺奴隶的生命,更不必说性侵犯了。在封建制社会,律法虽然以维护家族利益、社会秩序为核心,但在保护女性方面也有了较大进步。秦汉时期,律法规定强迫女子发生关系,处肉刑甚至死刑,强迫幼女的(汉、不满十岁)直接处死刑。强奸一词最早出现在唐律中,强奸罪在通奸的惩罚上罪加一等。宋朝法律规定,强奸有夫之妇者处死,女子无罪;若女子反抗杀死施暴者,也无罪,强暴十岁以下女童的,无论是否自愿一律流放三千里,造成伤害的处以绞刑。元朝法律规定,强奸有夫之妇者处死,无夫者杖一百七,强暴十岁以下幼女,无论是否自愿,一律处死。明朝法律规定,强奸者处绞刑,未遂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无论是否自愿,与强奸同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符合特定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然现代社会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有了长足进步,但今日法律的进步并未根除强奸的土壤,性别不平等、种族主义、宗教压迫等依然为暴力提供借口。可以预见的是,这种性暴力依然会存在相当长的历史时间,但随着文明的进步,终将慢慢消失。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这里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都必须足以压制一般妇女的反抗,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在判断暴力程度时要站在女性的角度考量,如果暴力、胁迫不足以压制一般妇女的反抗,则不构成强奸。不能反抗是指主观上想要反抗,但受到暴力压制,无法做出有效反抗;不敢反抗是指受到暴力压制、威胁,使女性不敢进行反抗;不知反抗是指女性受到侵害时处于受骗或者无意识状态,不知道进行反抗。a、偷奸。例如,利用熟睡、醉酒、下药、患病等特殊状况强奸妇女。b、骗奸。例如,冒充妇女的丈夫进行强奸;以治病的名义强奸妇女;组织、利用教会、迷信强奸妇女。c、利用特殊地位。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行为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男性。虽然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间接正犯。例如:女性实施暴力帮助男性进行强奸;女性强迫男性去强奸另一个女性。强奸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知是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心理状态。在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强奸罪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治权,即女性愿不愿意发生性关系、愿意与谁发生性关系的权利。法律认为幼女不具有辨认性行为性质的能力,故限制幼女行使性同意的权利。法律对幼女性同意能力的限制实则是对幼女的保护,幼女若具有性同意能力,必定导致强者对弱者进行“性剥削”。关于强奸罪的既遂标准存在多种学说,比如:露出说、接触说、插入说、完成说、射精说等。强奸的对象是妇女,采用性器官插入说。以男性的性器官实际插入女性阴道为标志,不要求完成性交或达到射精阶段。插入的深度不影响定性,即使是部分插入依然构成既遂;处女膜状态不影响定性,如处女膜未破裂。法律上的妇女、幼女只以年龄作为区分,凡年满14周岁的女性均是法律上的妇女。强奸的对象是幼女,采用更加严格的性器官接触说。只要男性的性器官接触幼女性器官就构成既遂。精神病人无性同意能力,只要明知对方是精神病人,与其发生性交,不论妇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时,经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加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有以下六种。情节恶劣: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多人,一般指3人以上。强奸一人多次的,并不一定属于加重情节。当众强奸是指在公共场所以使不特定人可以看到、听到的方式强奸妇女。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轮奸必须有2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只要数人在客观上有轮奸行为,即便其中的参与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属于轮奸,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要承担轮奸罪责。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强奸、奸淫幼女行为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行为人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或者强奸后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应分别认定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施数罪并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包括因强奸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造成被害人分娩、堕胎等严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的严重后果。只要和不满10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就构成加重情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相反,如果妻子同意与丈夫以外的男子发生性关系却构成对合法婚姻的侵犯。所以,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进行性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同居义务伴随婚姻存在,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当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即使双方尚未离婚,同居义务也应视为停止履行。此时,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案例,以下情况视为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存续期间。发现异常,尚未受到伤害时,一定要避免受到伤害,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例如进入有人的房屋寻求庇护、必要时可通过破坏他人财产引起注意。即将要受到伤害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正当防卫,牢记针对强奸施暴者拥有无限防卫权,造成施暴者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也要注意无防卫条件时,避免激怒对方导致受到更严重的迫害。尽快脱离危险,防止受到二次伤害;施暴者可能进行二次施暴,也有可能为逃避法律责任选择杀人灭口。到达安全地点,尽快报警,提供详细的时间、地点,施暴者特征信息,有助于尽快抓获罪犯。72小时内前往医院进行身体检查(越早越好),要求医生开具“性侵害医学报告”。不要洗澡、刷牙、更换衣物,避免破坏体液、精液、毛发、皮肤组织等生物证据。联系心理咨询师或公益机构;若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等症状,需要尽早干预。不要自责,被侵犯不是受害者的错误,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法律知识。wdu拜客生活常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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