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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推动托育专项行动。组织市(州)、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制定土地、融资等一揽子政策支持清单,签订城企联动协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加强普惠托育设施建设,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
24.壮大托育服务队伍。制定托育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加强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等专业建设,结合行业发展,动态优化专业设置,完善教育标准,扩大中、高职托育服务专业招生规模。强化婴幼儿发展引导员、育婴员、保育员等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专业培训,多渠道培养充实托育服务人才。提升托育服务行业美誉度,引导提高托育服务从业者薪酬待遇,壮大托育服务队伍。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规范育婴师、营养师职业培训市场,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25.加强托育服务监管。制定实施《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托育机构管理办法》《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督导托育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托育服务,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承担监管责任,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健全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加大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五、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减轻生育子女夫妻生活压力
26.降低生育成本。继续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免费制度。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推进居民医保住院分娩单病种付费。实施高危孕产妇相关疾病按病种付费。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27.降低养育成本。结合国家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各级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优惠政策。将新生儿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做好参保缴费管理工作。
28.降低教育成本。完善幼儿园建设规划布局,推进城镇小区配套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补助制度和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规范各种校外培训机构,减轻家庭教育负担。
29.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防止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而被降薪辞退。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鼓励用人单位依法商定有利于照护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平衡好工作和家庭关系。
六、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保障相关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30.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31.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建立健全帮扶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扶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护工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探索建立公益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32.健全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强化属地责任,加大监管力度,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