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前,康在外面闲逛时遇到了从网吧出来的李想。年仅18岁的李湘穿着精致的衣服,踩着高跟鞋。乍一看,她是个小康之人。不知怎的,康突然感到一阵嫉妒。她过着如此悲惨的生活,但小女孩却过得很开心。当她再看自己的容貌时,她比她以前见过的女人都漂亮,她忍不住跟着她。
康查到了李湘住的地方,但因为单元楼有门禁,进不去,就顺着水管爬进了厨房,想偷她的东西。在此期间,康看到厨房里有一把水果刀,于是蹲在身上四处翻找。此时,方的犯罪故意停留在盗窃上。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可以构成本罪。
康的行为无疑属于入室盗窃。即使入室盗窃完成,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不仅侵犯了居民的财产权和居住权,还容易引发抢劫、杀人、QJ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和生命安全的。比如康想偷东西,声音却惊动了李想。
李湘打开厨房门,见到康,马上跑到大门口,吓得不轻。康怕她叫出声来,引来人来抓自己,便一把抓住李香,刺向她的腹部。李香一下子失去了反抗,康立刻把她抱到卧室床上。本来这一刀下去李湘还没死,还有得救的机会。但康看着李湘的长相,心中却是大快人心,“太美了,憋不住了”。
从盗窃到,康把自己推向了更深的犯罪深渊。现行刑法中盗窃罪的最高刑已经取消。但是,如果犯罪情节恶劣,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仍然可以适用死刑,更何况康的后续行为又给他增加了一个故意杀人罪。
被抓的康哭着回忆说,那天他对女孩施暴后,女孩根本不能动,只能让他在屋里乱翻。当她不经意间转身时,他发现李湘正睁着眼睛看着自己。因为她痛苦的脸看起来有些尴尬,她的背一下子就凉了,心想:“她已经看到我的样子了,如果她报警,我就跑不掉了!”
没找到多少财物的康开始心生杀意,随后残忍地持刀将李湘杀害后逃走。运气好的话,他没有潜逃到外地,而是回到了家乡工作生活。半夜,他梦见自己永远忘不了那个女孩的眼睛。因为害怕,他一直不敢作案,也不敢引起警方的注意。他以为自己已经完全安全了很多年,没想到,公安机关还在追查真凶。
故意杀人是对他人生命权的剥夺。没有生活,其他的都无从谈起。所以我们可以发现,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量刑规定比较特殊: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同伦复仇的原则,先判死刑,从最重到最轻。
与QJ抢劫等其他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相比,基本刑是第一位的,最重的刑是死刑。因为故意杀人是最严重的暴力犯罪,等待康的只有法律最严厉的制裁。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在实施一种犯罪行为后,为了逃避处罚或其他原因而实施另一种犯罪行为的例子。本案中,康某意在偷东西,结果QF因为被女孩发现,又因为女孩长得漂亮,构成了QJ犯罪。之后她铤而走险掩盖自己的罪行,最终让自己万劫不复。不要轻了小罪,以为没有伤害,积恶足以毁身。自古以来就是至理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