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银行前高管“花式行贿”央行一支行行长,结果全“栽”了
除了礼金,还有房产。2003年李玉峰为杨明基提供兰州市商业银行德隆支行团购房一套,杨明基以不方便居住为由,将房屋退回,后李玉峰在杨明基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万元现金,让其另行购买房屋。
兰州的团购房未起到效果,北京朝阳百子湾的高级住宅首付则被欣然笑纳。赶在2008年北京房价大涨之前,2008年2月,李玉峰为杨明基的女儿支付购房首付款及税费,共计152.16万元。房屋坐落于朝阳区百子湾乐成公馆,如今该小区的房屋均价约在12万/平。
在李玉峰的“无微不至”下,杨明基为他提供了哪些实际好处?杨明基在证词里称,他曾给李玉峰提供过很多帮助,如将李玉峰妻弟苏某从兰化厂调至银联商务甘肃分公司、银联甘肃分公司,将李玉峰妻子安排到下属单位的财务部工作。
在杨明基的“关照”下,李玉峰表示,自己曾在工作会上被兰州银行董事长表扬工作做得好,业绩突出,在兰州银行总行工作期间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业务对接的好。因此,自己更得巴结好杨明基,靠杨明基在金融业务等方面进行关照和支持。
行贿者亦受贿240万
一边行贿,一边也在受贿。根据判决书,李玉峰在担任德隆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庆盛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某办理项目贷款提供便利,于2006年12月帮助该公司贷款6180万元。2008年1月至2月,袁某为感谢李玉峰的帮助,分三次给予李玉峰感谢费共计240万元。
据李玉峰交代,其在2008年1月向杨明基表态,为其支付在北京买房的首付款,但自己手头现款不够,打算办理贷款。“2008年1月底,袁某到我办公室来看我,当时我正在电话咨询贷款的事,袁某问我为何要贷款,我说我在北京买房子要交300多万元的首付款,还差240万元,袁某说这240万元他给我。”
而李玉峰在收到这240万元后,将其中大部分用于支付杨明基为其女儿杨某购买的房屋首付款及税费,剩余近88万元用于自购房及日常开支。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收受该240万元感谢费的犯罪事实系李玉峰主动交代,且已全部退缴,兰州市西固区监察委员会出具建议,认为李玉峰的主动供述应视为自首,建议从宽处罚。
法院认为,李玉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共计290.16万元;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240万元。应以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李玉峰犯行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
22年受贿3000万
最后,来说说杨明基的事儿。
2021年6月,杨明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调整退休待遇,违纪所得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021年11月,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杨明基受贿、挪用公款、行贿一案。
在杨明基被查之前,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陶晓峰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被逮捕,被指共计受贿161.98万元和贪污公款89万元。2021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因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判处陶晓峰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陶晓峰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副司长。2011年前后,陶晓峰带队前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进行技术审计,当得知陶晓峰要去欧洲考察,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行长的杨明基向陶晓峰进行了行贿,并希望在审计过程中给予关照。起诉书显示,2011年,杨明基送给陶晓峰欧元1万元、90版人民币5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明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入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030.44万元、美元1万元。
此外,杨明基被指在2005年12月,利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单位公款500万元转入金塔县财政局账户,用于支付其实际控制的兰州荣丰商贸有限公司金塔县会水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转让费。2011年9月,杨明基向单位归还被其挪用的500万元公款,并归还利息2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追究杨明基刑事责任。目前,该案尚无最新判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