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周某:“阿里女员工案”中的13个疑问
判决书显示,张某自案发当晚聚餐后至次日早上多次联系周某、询问周某住宿酒店并设法进入周某房问中。此外判决书中还称张某于2021年8月8日向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张庄派出所提交了黑色 64GB SD 卡1张,存有张某家中的视频监控录像,其中有如下内容:张某“你给我发个定位,行不行”,周某“就是济南西站的亚朵,208”,张某:208? 208,是吧”,周某“对”。
4
红星新闻:如果你不开门,张某怎么能进入房间?
周某:张某是强行进入。在其敲门时,我打开房门看见一个男性,是下意识的去关房门的,但是被其强行推开进入。在我十分强烈的拒绝和反抗之下,张某看我“好像清醒过来”,又“拒绝发生关系”,才不情愿的离开我的房间的。
判决书显示,张某自述称,其在进入房间后,周某说想再睡一会儿,便躺在床上,其对周某进行了猥亵行为。之后周某睁开眼,躲在床边,其问周某想不想发生关系,周某说不要这样,并裹着被子坐到旁边的床上。此后气氛比较尴尬,其和周某不怎么说话,周某断断续续问了其前一晚在饭店发生的事。9:30分左右,周某让其离开。
5
红星新闻:警方通报中说张某带走了一条你的内裤,还带去了避孕套,这是什么情况?
周某:张某在离开前偷偷藏起了我的内裤,离开时带走了,而这一切我并不知情。这条内裤是从我房间里偷拿走的,又不是从我身上脱下来拿走的,我怎么知道呢?而关于避孕套,我并不知道是张某带的,且张某当时还问过我是不是王某文进过我的房间,是不是他拿的。我又如何能得知是谁拿的这盒不知名且过期了的避孕套呢?
警方通报称,当天早上张某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在离开周某房间时,带走周某内裤一条,避孕套(未开封)遗留在房间内。
6
红星新闻:7月28日你报警举报王某文,但在同年的8月4日你才去举报了张某,为什么会隔了一周之久?
周某:我从来没有报案只报王某文不报张某,我在亚朵酒店报案时,警察是与我一起看的监控,并当面和亚朵酒店的人沟通拷走的记录,如果我想隐瞒张某的事情,能隐瞒的了吗?
事发后,我曾在网上寻求过法律援助中心和多个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帮助,后确认韩磊律师有空可以代理该案件,在和律师联系时,关于张某的事情我都有提到,尤其是韩磊律师,还帮我做了笔录,笔录里详细记述张某前一天和第二天清晨对我的所作所为,包括他人描述的、监控看到的、我自己记得的,不算初次沟通的时间,只看材料文字形成的时间,有文件发送时间为证,也早于8月4日。
在第一次和后面几次与阿里沟通时,我也有向业务领导阿甘和HRG悦耳提到了张某对我的侵犯,有录音为证。
我之所以在8月4日再次报案,是当时和韩磊律师一起去槐荫派出所递交材料时,被告知张某案管辖权不在他们这里,要去七贤派出所报案,后在饭店里看完监控后我就报警了。
判决书显示:公安机关出具的线索来源及归案材料证明显示:2021年7月28日12时许,周某怀疑被性侵,向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张庄派出所报警。同年8月4日15时10分许,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七贤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指派警情:7月27日,报警人醉酒后遭到他人猥亵,对方是同席的合作商,姓张。案发地址为 “环宇城渔家灯火”。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经了解,报警人为周某。同年8月8日,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立案,并于8月10日将案件移交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于同日立案侦查。当日,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图据中国检察网
7
红星新闻:有传言称,你与张某有私情,所以一开始才未追究,直到事情败露才不得不追加他?
周某:张某只是济南华联的一个小员工,并不是什么正儿八经的大领导,没有任何权力决定业务的走向,而且我和他之间并无工作对接,如果我想为“利”献身,为什么不找已经多次见过面的对方领导?而找一个一无是处的他?图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