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建设、危害房屋安全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建房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自建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草案送审稿提出,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违反规定,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承担。
自建房所有人违反规定,未进行安全鉴定将自建房用作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