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老人追打男子还手后对方受伤死亡,曾获刑2年 检方决定不起诉
案发所在的公园,老人倒地时撞在平衡木上
红星新闻记者|王剑强 实习生 李龙靓
编辑|余冬梅 王禾
案发5年后,江苏苏州男子吴伟康收到了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书》。
2017年年初,吴伟康在自家小区附近的一处公园晨练时,目睹一名老人陈某与另一名晨练的女子争吵。热心的吴伟康上前劝架,没想却因此与这名老人结下了“梁子”。此后,两人多次在公园里发生争吵。
2017年5月26日,两人再次在公园里发生争吵。吴伟康被老人追打时,绕着健身器材躲避,被追上后,两人相互推搡、撕拽中一起倒地,老人的腰背部被撞伤。被送往医院治疗19天后,老人最终死亡。
随后,吴伟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2019年5月,吴伟康因“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获刑2年。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2021年4月,公诉机关以“出现新的证据”为由,对吴伟康撤回起诉。
2022年7月,公诉机关再次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指出,针对死者陈某的死亡原因,在案证据中有两份结论不同的鉴定意见,无法明确陈某的自身病情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对陈某死亡结果的影响比例,不能排除吴伟康的过失行为被上述因素阻断因果关系的可能,“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尽管不被起诉了,但吴伟康仍旧希望司法机关能够进一步还原真相,给他和死者家属一个更清晰的交代。
当事人吴伟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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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六旬老人起纠纷后遭追打
男子还手后对方受伤死亡
2017年5月26日早上5点,吴伟康如往常一样来到小区附近的公园晨练。不远处,是63岁的老人陈某。吴伟康向红星新闻记者讲述,当时,陈某用挑衅的眼神看着他,于是,他便上前质问陈某。
根据案件资料,检方经审查查明,当时,吴伟康看到陈某后,上前质问,陈某被激怒,开始追打吴伟康。
吴伟康与老人的矛盾,源于数月前的一次劝架。检方指出,2017年年初,吴伟康在公园晨练时,看到陈某与另一名女子争吵,上前劝阻;但当时吴伟康与陈某并未发生冲突。
此后,吴伟康与陈某二人多次在公园里发生口角及争执。2017年5月25日,两人在公园相遇后发生了激烈争吵,吴伟康当时表示“不想再看到陈某”后,两人各自离开。
案件资料阐明了案发时的完整经过:吴伟康上前去和陈某理论后,陈某一手抓住吴伟康的衣服,一手击打吴伟康;吴伟康挣脱后,绕着健身器材躲避追赶,并大喊“你们给我作证啊”“你再动手,我就要还手了”等话语。
陈某追上吴伟康后,一手抓住吴伟康,一手击打;吴伟康便也一手抓住陈某,一手进行推搡。两人在相互推搡、撕拽中共同摔倒,陈某的腰背部撞到地面的运动器材受伤。
倒地后,陈某仍旧抓住吴伟康衣服不放;吴伟康便用拳头击打陈某头面部,并掰开陈某的手指进行摆脱。双方站起后,陈某从他的电动自行车上取出刀具,吴伟康跑回家中报警,陈某也选择报警。
随后,陈某住院接受治疗。19天后,陈某经医治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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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过失致人死亡罪”
男子一审获刑2年
案发后不久,吴伟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在其后公诉机关的指控中,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吴伟康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5月作出的相关判决中,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罪名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吴伟康在一般民间纠纷引发的追逐、拉扯、推搡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过失致被害人倒地撞击运动器材受伤后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情节较轻。
一审法院指出,相关证人证言能够证实,吴伟康在被害人陈某倒地前的冲突过程中,并无严重的暴力击打行为,其行为明显有节制。
针对吴伟康辩护人提出“吴伟康不具有过失、被害人倒地受伤死亡系意外事件”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吴伟康经常在案发地进行锻炼,应对该环境熟悉,双方长时间的追逐、拉扯中,吴伟康对地上的运动器材稍加留心即可映入眼帘,负有更多的注意义务,因疏忽大意,导致被害人跌地撞击运动器材受伤死亡,并非意外事件,应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