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二审细节:坐台赚钱给法子英花,确定“仙人跳”方式作案
到第二起案发地温州前,两人又去游历了多地,如重庆、韶山等,劳荣枝就这段经历回应检方说,“是想去看看祖国的大好河山”。
在温州,劳荣枝在租房时对外人表示,“要回去问问家人的意见”。她还表示,自己曾叮嘱法子英“不要伤害那两个女的”。劳荣枝称,自己只身前去银行取被害人的钱也是受到了法子英的控制。取完钱后,她电话告知了法子英,后者随后将两名被害人灭口。
在“常州案”的庭审环节,检察员向劳荣枝提出了一个问题“你为什么不跑”。据法院调查,当时,劳荣枝只身前去找被害人刘某妻子取钱,后者身上携带7万元的现金,那是1998年。劳荣枝给出的回应是“怕法子英找自己的家人报复”。
在最后的“合肥案”中,被害人殷某如何死亡,也成为庭审中的争议话题。法子英曾供述,是其勒死了殷某。但南昌一审援引了合肥市公安局当年的鉴定报告,认为殷某的死亡时间是在7月24日左右(法子英于前一日落网)。
据法子英当年供述,他曾多次向劳荣枝表示,如果殷某反抗,或法子英到点没回来,被警察抓了,就“勒死他”、“把他杀掉”、“帮我报仇”。
劳荣枝称自己对财物并无支配权,坐台是为了赚钱给法子英花。她还称在法子英面前毫无话语权,她以买床单为例,称挑自己喜欢的颜色都不可以。在针对本案中的重要作案工具“冰柜”的询问时,她在侦查阶段也曾供述称,“一般是白色的,我喜欢白色家电,不可能买别的颜色”。到底有无话语权,可见前后不一。
笔录显示,在劳荣枝落网后,侦查人员曾向其提了一个假设性问题,她的回复是,自己会拖延时间,“被抓了不会马上交代法子英下落”。
值得注意的是,最初法子英被捕时,他也并未供出出租屋的所在地。庭上,他还推翻了自己过往的供述,称作案都是其个人所为。其代理律师称,在其与法子英接触的几个月,他并未问及自己的妻女。处决前,得知劳荣枝仍然在逃,他“笑了”。
“合肥案”小纸条小字系劳荣枝所留
“滔天大罪”、“潜逃20年”,随着案情披露,劳荣枝被称为“女魔头”,引起社会公愤。但作为一起死刑案件,本案到底是否具备铁证,系控辩双发争议的焦点。
在刑事案件中,“重物证,轻口供”是基本原则,这也是劳荣枝一方辩护的核心。辩护人强调劳荣枝在面对公检法系统时的弱势地位,并对侦查机关的笔录提出质疑,认为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有实质性差异,且存在疲劳审讯、诱导等情况。
此前的庭前会议上,合议庭在审查辩护人提交的片段过后排除了一段约半小时,仅有一名侦查人员进行问询的笔录。检方则认为,检察人员对录音录像研究了长达一个月,笔录上的内容存在概括,但并无实质性差异。就此问题,合议庭表示将于庭后审查再议。
检方还表示,在近8个月的时间里,劳荣枝作了48次有罪供述,其表述自然、稳定,过程中不存在疲劳审讯、诱导等情况。其间,劳荣枝也供述了一些“非亲历不可知”的案件细节。
1998年发生的“常州案”,是唯一一起被害人幸存的案件。当年,法子英也曾供述了案件的部分内容,但因证据不足未移送审查起诉。经过劳荣枝的供述,警方才找到了当年的被害人。劳荣枝曾透露,其搭乘出租车去找被害人刘某的妻子取钱,因怕被跟踪,还让车绕了几圈,这与后来刘某妻子的证言一致。这样的细节还包括“温州案”中,抢劫后其曾用被害人梁某手机接听一个电话等。
在辩护人看来,“被害人的口供不是多次就是真实的”。尽管劳荣枝在此次二审期间多次翻供,“此次供述由控辩审三方在场,更真实”。辩护人还表示,劳荣枝如实供述“常州案”,事实上构成“特殊自首”。
值得注意的是,在四起案件中,“合肥案”遗留的小纸条可以说是证明劳荣枝有主观犯罪意图的最有力物证。
被害人殷某书写了字条,交待妻子配合,但字条上又有多行小字“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经江西省检察院的两名鉴定人员鉴定,纸条上的小字系劳荣枝所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