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万科前轮值总经理受贿案开庭,庭审中称遭万科集团“少数人”构陷
张海涛,深圳万科前轮值总经理
红星新闻记者|刘木木 发自广东深圳
编辑|王禾 官莉
备受业界关注的深圳万科前轮值总经理张海涛被指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8月18日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深圳万科一战略合作单位负责人郑得成同日受审,罪名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行贿类犯罪的本质是“用金钱换利益”,本次的庭审焦点,围绕张海涛与涉案案名供应商之间的经济往来,到底是行贿、索贿还是民间借贷而展开。当日庭审持续了约5小时,红星新闻记者全程旁听,法院未当庭宣判。
8月18日,本案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人:
张海涛“前款未还,又借后款”
张海涛与郑得成等供应商之间的经济往来,究竟是民间借款还是行贿、受贿款?控辩双方就此焦点问题展开激辩。
《起诉书》认定,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海涛在深圳万科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名义向万科公司战略合作单位负责人郑得成(挂靠深圳市裕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季某(深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发(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索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85万元。
公诉人指出,张海涛系深圳万科高管,有较高的收入,经济状况不错,其向与万科公司合作的供应商借款,且在借款后未及时还款,尤其是郑得成的借款持续时间长,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时没有写借条,借款数额大到100万元,小到5万元,前款未还,又借后款。当张海涛被万科公司内部审计谈话之后,才向郑得成归还了本息。从借贷、还款情况来看,张海涛与郑得成等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不符合民间借款特征,结合张海涛与出借人存在职务上制约关系,相关资金应认定为受贿款。
公诉人认为,郑得成在承揽万科公司的两个工程期间,受到了张海涛的关照而谋取了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如,在万科泊寓精装修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张海涛提议将零星战略合作单位纳入招标范围,在后续约谈过程中,郑得成挂靠的裕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是象征性降低一个点就低价中标,这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根据周某证言,定标过程有张海涛的指示,且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违反了万科公司规定。
而郑得成挂靠裕灿公司于2013年获得西浦路工程项目以及2017年工程款结算上,同样得到张海涛帮助。张海涛采取直接委托方式让裕灿公司获得了该项工程,工程款的结算本应通过政府的规划验收后才能结算,而郑得成在政府规划验收前就收到了全部结算款。
综上,被告人张海涛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285万元,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张海涛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海涛有期徒刑12-15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郑得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张海涛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犯罪数额等因素,建议判处有期徒刑4-5年,并处罚金。
郑得成家人所持有的借条2018年8月15日借条原件
辩护人:
行贿685万换回不到200万“利益”不合情理
就“1285万犯罪数额”,公诉人解释,郑得成出借的685万应认定为受贿款,张海涛向其余两名供应商季某、黄某发的600万元借款应认定为索贿款。郑得成的辩护人李扬律师称,行贿类犯罪的本质“是用金钱换利益”,但本案中,据检察院的指控,郑得成行贿685万,实际换回不到200万的“利益”不合情理,于常理不符,故将郑得成对张海涛的借款认定为行贿款“荒谬”。
李扬算了一笔账:据万科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单和付款表,泊寓精装修工程7栋楼的造价是1100多万元,西浦路道路工程的造价是1400多万元;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及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道路工程与装饰工程的毛利润标准为造价的15%,净利润为1-9%,“即使按照最高利润计价依据计算,裕灿公司承建两项目的总利润也只有2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