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农民工工地身亡索赔无果,是什么挡了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的道?
应从根本上保证超龄劳动者的就业权
王红光表示,在超龄劳动者工伤索赔案件中,一方面是一些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受阻,难以获得工伤认定;另一方面也有不少用人单位感到委屈,因为无法与超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一旦认定工伤后,赔偿费用需要由用人单位全部买单。
“应从基本法层面上予以明确,建议在劳动法第十五条增加两款规定:一是授权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二是公民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享有继续劳动和再就业的权利。”黄乐平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仍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应作出相应的特别规定,明确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及各项社会保险权利等。另外,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可以为超龄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既可以提高保障水平,也可以降低用工风险。
“目前,已有部分省市做了有益尝试。比如,2018年,浙江省发布《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纳入试行参保的超龄就业人员暂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2021年4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首次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8类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王红光说,很多企业也希望能为超龄劳动者参缴工伤保险,这样既能为企业降低风险,也能更好维护超龄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来源:工人日报 工人日报记者柳姗姗 彭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