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印良品诉无印良品商业诋毁案”二审宣判,日本企业被判赔20万
棉田公司则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的上诉请求。涉案商标是棉田公司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涉案声明对棉田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使得棉田公司遭受了山寨的质疑。
二审改判赔偿20万 法院:涉案声明中含有一定的贬损性评价
二审中,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上诉称其在涉案声明中使用“抢注”属于事实陈述,不具有误导性,不具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上诉称其认为“抢注”系中性词,并未附加“以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竞争等非法手段”等贬损性评价,且联系涉案声明的全文不能得出对棉田公司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生效判决已经认定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是合法注册商标、并非抢注商标的情形下,涉案声明中仍含有“被其他公司抢注了‘无印良品’商标”的语句,与在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且含有一定的贬损性评价。一审认定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发布涉案声明的行为构成了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棉田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定性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上诉称涉案声明未对棉田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发布涉案声明的行为构成了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棉田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应就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二上诉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被诉行为在涉案声明中所占的比重及造成的影响的程度、涉案声明公开的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二上诉人应当赔偿棉田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为10万元。一审判决酌定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法院予以调整。法院综合考虑二上诉人发布涉案声明的主观目的、被诉争议表述在涉案声明中的比重、涉案声明全文的客观性程度、被诉行为对棉田公司商誉的损害程度和关联程度及被诉行为的具体情节等,结合二审庭审中二上诉人当庭表示歉意的行为,足以弥补被诉行为对棉田公司商誉所造成的损害,故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公司赔偿棉田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0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