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前“抢栽”树木获补482万,两农民被判诈骗罪最高获刑11年,法院回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公布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等公告是政府应尽的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发公告或迟发公告造成的不利后果不应当由来百姓承担。即使政府不发布公告,也应当在村民种树的时候进行劝阻或制止。”宋某良辩护人称,“如果没有发布公告,就没有权力去管被告人种什么树。”
宋某良的辩护人还提出,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其不知道占地范围、路线,也没有实施故意隐瞒、虚构事实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抢栽抢种的特征,不构成诈骗罪,至多构成行政违法。姬某强辩护人提出类似辩护意见。
对此,延庆区法院认为,一方面,被告人宋某良、姬某强租用他人土地,并约定在获取补偿款后予以分成,以抢栽抢种的树木冒充原生态树木,骗取拆迁补偿,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
另一方面,公告虽是重大建设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其法律意义在于行政告知,保证社会公众对相关建设项目知情权,也是界定相关征拆赔偿范围的一个重要时间因素。但实践中,重大项目建设开展前,会在被征占地范围内开展勘察、打孔等工作,而社会公众根据一般日常生活经验完全能够判断出征地占用的范围,甚至可以准确地判断相关路线走向,进而着手抢栽抢种苗木,以谋取高额赔偿款。
延庆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宋某良、姬某强等人能够通过帮水裕村、石峡村的征地补偿情况、大浮坨村的勘探打眼情况等判断工程路线走向,明确知晓拆迁范围,此事抢栽抢种必能获得补偿,事实上其确实也获得了巨额补偿,其具有明确的违法性认识,可以认定两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确定的诈骗的直接故意。故被告人宋某良的辩解及二报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目前宋某良提起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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